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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转型期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进行了研究。文章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准备部分,分别通过文献综述和历史考察,说明这一问题具有一般性。在当前制度背景下研究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从主客体的特征、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分析农村妇女土地产权安全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效果及国内外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与启示。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第四部分提出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政策选择和研究结论。
本研究的结论是:⑴产权安全性包含三个维度:产权强度、持有时间、权利在持有时间内的保证性。妇女的婚姻迁移中断了女性在一个村集体中持有土地的时间,土地产权在持有时间内的确定性也取决于其结婚的预期及婚姻稳定性,因此,妇女地权比男性更不安全。⑵妇女地权不安全的一般性原因,在于妇女主体的婚姻流动性与土地资源位置的固定性的冲突,造成流动性主体权利的丧失。从产权角度看,界定清晰的、有保障的产权才是安全的产权。妇女地权的界定与保护,除法律、制度与政策外,社会认知(习俗)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对妇女地权保护力度。在集体土地所有制背景下,土地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的竞争性或拥挤性,排斥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群体。村社集体落实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的程度、非农产业发展、人均土地资源、土地税收与惠农政策等影响妇女地权的状况。⑶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机制来自国家法律、政府行政干预、集体土地制度和妇女个人行为等。最经常的保障机制是集体土地制度安排的提供制度保障。目前农村核心的土地制度一集体土地制度是一种公平偏好的集体土地制度保障了妇女初始产权的界定;再次产权安全依赖于村社的土地制度安排,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适应新增成员变化的土地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庄中以妇女为主的新增人口的土地权利。⑷农村妇女地权保障是有限性。作为弱势群体农村妇女的行为能力缺乏,性别歧视持久的深刻地影响农村妇女地权保障。在正式制度内部,存在法律保护与制度保护失灵。法律保障的是妇女个人的土地权利,农村土地制度是家庭承包制,没有界定自然人的个人权利。法律倾向于保障妇女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而农村“从夫居”习俗使多数妇女难以实际获得这一权益。这两种失灵的存在,减弱了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力度。村社的土地制度多样化导致婚姻迁移后的再次产权界定存在不确定性,土地长期化政策排除土地制度安排提供的再次产权界定的保障功能。多样化的村社土地制度安排、边缘婚姻数量、土地保障功能的地区差异、农村妇女的职业分化等,形成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地区差异。⑸家庭继承分割、集体土地分配、市场化交易是妇女获得土地的三种途径。据此,分别从国家、集体社区、个人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