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要素,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基本问题。
犯罪故意的研究首先是犯罪故意本质的研究,主要包括认识论和意欲论的争议。我国犯罪故意概念纳入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价,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有机地结合。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还包括了行为人的认识程度。此概念存在着社会危害性是否是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我国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故意不可或缺的内容。
对于犯罪故意的类型,主要讨论了间接故意及其与直接故意的区分标准。间接故意一定存在犯罪结果,突发性的犯罪一般认为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标准有意志说、认识与意志双重标准说、意志心理过程说。根据对犯罪故意本质的讨论,第二种学说更合适。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却有意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应该把行为人的放任心态置于犯罪过程中的动态领域考察,认为这种情形是直接故意。
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结果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的内涵有刑事违法说、实质违法性说、整体法规说。整体法规说更具合理性。犯罪故意行为人是否应具有违法性认识,有必要说、不要说、折衷说,实际上就是讨论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笔者同意我国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故意行为人应对社会危害性有认识,不要求其对违法性也有认识。意志因素涉及意志态度和意志努力两方面的内容。
对特殊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主要讨论了对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的故意、并合的故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