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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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环境等空间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契约必须严守这一原则在执行上面临困难,在这一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由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学术以及研究领域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所以在法律环境内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2009年,我国在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到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正式内容进行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让各级政府适用该原则,在原则基础上制定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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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环境等空间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契约必须严守这一原则在执行上面临困难,在这一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由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学术以及研究领域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所以在法律环境内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2009年,我国在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到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正式内容进行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让各级政府适用该原则,在原则基础上制定规定。2020年5月,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最显而易见的变化之一就是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内容中对其原则规定与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内的概念定义存在差异,在司法条例上进行变动,更改后的内容更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环境,同时也体现了原则的重要地位。由于新冠疫情是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导致的,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怎样规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即当事人是否可以使用不可抗力原则来申请免责。新冠疫情的发生以及采取的防治方案形成的不可抗因素对于合同问题的司法影响度是存在区别的,适用范围的确定尤其重要。本文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实务案例,归纳出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困境,并从“制度层面”和“法条层面”进一步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司法适用困境的原因,最后结合情势变更原则在新冠疫情期间的司法裁判情况,尝试提出一些能够有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形成应对新冠疫情引发合同履行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并以此来完善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从而来履行公平性和正义性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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