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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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原本分散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集聚,并产生巨大价值,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矛盾逐渐加剧。个人信息承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意志,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要求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自然人的意愿,获取自然人的同意;个人信息产生于与社会的交互联通,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使自然人难以绝对控制其个人信息,更无法完全禁止外界对其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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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原本分散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集聚,并产生巨大价值,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矛盾逐渐加剧。个人信息承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意志,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要求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自然人的意愿,获取自然人的同意;个人信息产生于与社会的交互联通,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使自然人难以绝对控制其个人信息,更无法完全禁止外界对其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个体在对外披露其个人信息时,人格特质导致不同的个体在披露意愿上存在一定差异;而披露对象和个体的合理预期也会影响个人信息的披露。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体自我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削减了个体与利用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之间的权力势差,使个体能够有效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免费使用并不能弱化个体权利,“免费+广告”的互联网模式使个体在忍耐广告后,不应再以个人信息作为使用对价。目前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条款尚待进一步完善,而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采取提供形式化的个人信息处理协议、模糊化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等行为,变相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达到最大范围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获取商业运营的超额利益。为保护个人信息,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场景化界定个人信息,区分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以及相应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由个体自行选择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另外,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个人信息处理过程透明化,使个体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由行使决定权。同时,通过实行福利激励机制,使互联网应用程序能够在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合法获取更多用户信息,也使得个体能够根据其信息披露意愿自主决定是否提供额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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