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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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融化,北极航道实现商业通航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北冰洋生态环境脆弱,加之地理特征独特,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非法排污或发生碰撞事故,北极航道海洋环境极易受到污染。保护北极航道海洋环境应依据沿岸国的国内法律规章还是相关国际规则?显然,对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回答将得出不同答案。但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俄罗斯、加拿大声称对北极航道拥有主权,美欧则主张北极航道为国际海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明确授予沿岸国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国内法律规章以保护冰封区域海洋环境。俄加两国依据此条款制定了严格的国内法律规章。本文分析了俄、加对北极航道的主权主张和美欧国家的国际航道主张。依据“科孚海峡案件”确定的国际海峡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北极航道是国际航道的主张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北极航道的海洋环境保护不能仅依据有关沿岸国的国内法律规章,还需考量相关国际法规则。通过分析有关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国际海事组织及北极理事会制定的适用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则,本文认为上述规则在保护北极航道海洋环境方面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北极航道海洋环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利之处在于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可执行性不高,使得保护效果大打折扣。通过分析北极航道沿岸国制定的有关国内法律规章,本文认为这些国内规则存在过度解释冰封区域条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国家在北极航道通行权的行使。为确保国家正常行使北极航道通行权的同时,又能有效保护北极航道脆弱的生态环境,本文分别从国际和沿岸国两个层面提出建议:其一,国际层面应当着力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加强有关规则的可执行性;其二,北极航道沿岸国应当适当正确适用冰封区域条款,平衡航道通行权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文章余论部分则提出了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治理的建议:其一,要积极参与有关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定工作,发出中国声音;其二,要与北极航道沿岸国家展开交流合作,在尊重其正当主权诉求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建设北极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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