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确认判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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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该法所增加的“程序轻微违法”条款与“违反法定程序”条款将程序违法二分,分别配置“确认违法”和“撤销”的裁判方式,同时使得立法上关于程序违法的后果变得多元化。另外,该条款确立后也将实践中动辄以“程序瑕疵”指代的不至于撤销的程序违法问题纳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畴,增强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确认判决一方面对程序违法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从而肯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仍然维持了行政行为的效力,避免了程序重作,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论文在回顾“程序轻微违法”条款的入法历程后,分析该条款确立背后的法律理念,并将“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程序瑕疵”之间作了一个区别,为其划定一个大致范围。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在对2019年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条款实施四年后的案件进行统计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运用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作出确认判决时的裁判标准不一、裁判文书缺乏说理等问题。通过探究背后的原因,发现主要是因为:对于“程序轻微违法”条款规定的两要件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理解;“轻微违法”要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要件的内涵界定不清;法院作出确认判决时的价值取向不一致等。尤其是对两者之间关系理解不一,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程序违法问题审查的重点不同,最终作出不一样的判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的完善措施。首先明确“程序轻微违法”条款中两要件是并重关系,两者都是确认判决必备的裁判标准,从而分别认定两要件。认定“轻微违法”的前提是确定“法”的范围,再将“重要程序性权利未受到实质损害”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其次是明确“不影响原告权利”要件的内涵。因确认判决仍然保留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所以法院今后应当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有助于增强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接受,从而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借鉴域外的补正制度来建构我国的补正制度。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同时行政机关要提高对自身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程序违法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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