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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加快社会的发展,国家逐渐确立了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住宅分配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一系列全新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稳定了社会,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且,由于长期专制传统的压抑,以及此前连年战争的损耗,使得发育并不充分的市民社会不得不依附于国家,两者同时发展,共同变迁,本研究称之为“国家与社会同体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国家通过创设制度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资源按计划配置的计划经济秩序,这其中包含着对于律师职业群体工作、身份和地位等内容的初始定义,形成了一种实体性的律师秩序。在这种律师秩序中,律师长期处于一种公务员身份,本研究称之为传统的“士身份”。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中国市民社会开始脱离对于国家的依附,两者进入了平行发展的“国家与社会分体阶段”,中国市民社会也由此成为一个哈耶克等学者理论中具有独立作用场域的自组织体系,而运行于这个全新社会场域之中的秩序,却是其继承于国家的旧有计划经济秩序,其中仍然包含着未经改变的实体性律师秩序。 这种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特指社会场域中的秩序)内容一致的局面,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被彻底地打破了。作为一个典型的后发展国家,中国政府通过破除旧秩序、构建新秩序的制度变迁过程来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具体通过引导国家新秩序向社会场域中过渡,从而引导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新秩序形成,这集中地表现为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确立。伴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律师职业群体的身份、地位等内容也被重新定义,即该群体被定义为自由职业者“商身份”,也正是在这场以秩序更替为主要内容的律师制度变迁过程中,律师职业群体表现出大量的失序行为,甚至出现违法乃至犯罪的极端行为。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形成了两个性质迥异的作用场域,其中,理性的政治国家能够在短期内做出决策,而感性的市民社会则需要长期的积累才能发生改变,这使得市民社会成为文化堕距现象作用显著的场域空间。由于文化堕距现象的存在,使得社会中的秩序难以在短期内为国家新秩序所替代,同时,国家又通过主导制度变迁过程并重新定义秩序内容的方式,改变了旧有计划经济秩序的内容,其中律师被重新定义为自由职业者的“商身份”,造成了传统律师符号中的所指与能指内容的一种明显断裂,这就使得社会场域中的律师秩序成为一种没有社会实体性内容的符号性秩序,本研究称之为象征秩序。根据符号理论与符号互动理论的观点,这种所谓所指与能指断裂的符号,依然能够凭借“象征作用”与“推断性行为”的存在而继续发挥完整符号的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中的象征秩序仍然发挥着旧有计划经济秩序的社会整合作用。于是,在面对全新的市场经济秩序时,律师职业群体表现出大量以“跳入、跳出”该群体为内容的逆序行为。 与社会秩序紧密联系的秩序作用机制问题,也是本研究中的重点内容。在传统社会学视阈中,秩序与行为之间的作用机制常被视为是一种自然发生的过程,而未被详细地加以研究,同时又由于社会学既有的秩序作用机制研究中缺少对中间变量的重视,而长期局陷于宏观层面,削弱了社会学对于社会问题的解释能力。在霍曼斯与吉登斯将心理学相关成果引入社会学领域之后,社会学在中观层面强化了理论建设,而本研究也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通过借鉴中国传统“天人合一”思想与西方认同理论的相关内容,构建了一个中观层面的秩序作用机制模型。在这一模型中,社会秩序与社会成员共同制约着理性的社会行为,并依赖这种理性行为推动着秩序的更替与社会的进步。但是在既有象征秩序的作用机制当中,社会成员的个体理性失落,社会行为在象征秩序的单重制约下沦为一种感性选择行为,而这种感性选择行为又反过来强化了既存的象征秩序。在这种象征秩序作用机制之中,“象征秩序——感性选择行为”体系成为一个封闭的循环,并“周而复始”地持久保持着,严重地阻碍了正常的秩序更替与社会进步过程。 为了破解这种限制律师个体理性与阻碍社会秩序进步的象征秩序,本研究认为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积极引导社会成员的理性回归,结合本研究的具体内容,就是要创造条件向律师个体成员展示律师工作的实质内容,通过对比等方式使律师个体认清自己、认清律师职业、认清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法规,使得律师能够在一个理性的层面上做出理性选择行为;二是要保持国家与社会同体变迁,避免文化堕距现象造成旧有社会秩序的存留,就是要在国家理性地秩序设计之后,第一时间将新秩序内容置于基层社会组织之中,使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内容,以此减少“象征作用”与“推断性行为”的发生。 本研究开展的象征秩序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双重意义。在理论上,本研究的研究结论丰富了秩序研究的内容,促进了传统“实体性秩序研究”向符号秩序与象征秩序研究的扩展。在研究过程中,本研究坚持视角的中层化与分析的动态化,突破了传统秩序研究中的宏观“秩序制约行为”与微观“行为调整秩序”的局限,尝试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与西方文化中“认同”统一成一个中间变量引入研究过程,从而将秩序与行为研究置于一种中观层面,即“天人合一”或“自我认同”的层面加以分析。同时,本研究在考察象征秩序作用机制的过程中,动态地分析了社会秩序与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从中揭示出象征秩序的动态维持与再生产机制,即“象征秩序生成——个体理性自我失落——个体感性行为盛行”。在现实中,本研究通过对于律师职业群体中的逆序行为与象征秩序的研究,形成了一个关于两者关系的系统理论,以期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律师问题时提供理论支持,促进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者和社会正义维护者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同时,以律师职业群体的上述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律师们有关行为与秩序的研究,也能够为其它经历“裂变”过程的职业群体提供可资借鉴的相关理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