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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887年德国人卡尔·本茨发明第一辆汽车后,1896年伦敦记录了首例行人与机动车碰撞死亡事件,自此,道路交通伤害事故就没有停息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导致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发生率也急剧上升,当今社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犯罪现象,具有犯罪学的研究意义。安徽省淮南市地处中国中部,与东部城市相比还属于欠发达地区,城市以煤炭资源为依托,着力发展能源经济,同时也带动了道路建设和交通的高速发展,目前城市经济还处于一个持续发展阶段。随着淮南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城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增大,加之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着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制约着淮南市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1987年到2012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增至206816辆(不含农用运输车),截止到2011年全市公路总里程已达4133.92公里,路网密度165公里/百平方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也由6.8%增加到7.4%(含高速公路)。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次数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网的不断建设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道路交通事故就其成因来说,主要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其中由主观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是由于人的差错导致的,在特殊情境下,行为人选择从事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控性,研究此类不当行为发生时的成因,提出预防对策有助于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都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都作了详细规定。国内许多学者也大多在刑事立法方面研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等,而从犯罪学角度研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专著和文献少之又少,这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是极不相衬的。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犯罪学的内容包括形成法律的过程,违反法律的过程以及对违法者反应的过程。所以犯罪学上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外延要广于刑法规定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刑事法律和治安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研究范围包括所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切不当行为的总和。犯罪现象是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所有犯罪对象的总和,具有明显的时空性,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犯罪特点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淮南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做有针对性地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以安徽省淮南市为例,从实证主义角度,分析近年来淮南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和交通事故的发案率等实际数据,总结出淮南市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类型特征,包括淮南市青少年交通犯罪率上升,低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比重增大,交通犯罪以男性为主。针对此类犯罪现象所呈现的规律性,研究淮南市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成因,由犯罪的个体因素,犯罪的环境因素以及犯罪场因素三个方面组成。其中个体因素包括年龄、性别和心理因素等,自然坏境和社会环境也影响着犯罪人的行为选择,由于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所营造出的犯罪情境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淮南市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预防措施也应涵盖犯罪发生机制的各个环节。针对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来控制犯罪的发生率,有助于提高城市的交通安全性,预防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手段、社会手段以及技术手段三个方面。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手段,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刑法是遏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最有厉的一道屏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更加关注犯罪化的趋势,惩罚手段也应更加灵活多样。完善淮南市的道路交通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阻断犯罪场建立机制,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汽车的安全性都是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研究犯罪现象来阐明现象背后的原因,提出与之相对应的犯罪预防措施,这就是犯罪学研究的“三部曲”,也是淮南市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整体研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