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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相互联系、密切相关。其中,财产权尤为重要,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同时,财产权尤其是个人财产权的状况又是社会的镇静剂和粘合剂。可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我国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立宪历程可知,我国在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历经坎坷,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从认为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到私有财产明确入宪,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不仅仅是法条的增减和用词上的语境变化,它深刻反映出我国在宪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表明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的长足进步,突出了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终极追求目标,使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巨大的飞跃。但是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其规定只具有纲领性的意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全面、有效保护还有待于具体部门法律的规定与落实。在各种部门法律中,行政法作为“动态的宪法”,更是责无旁贷。
在现实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侵害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而是来自国家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基于此,本文通过细致的理论考察和文献综述,试图从行政法角度来探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本文从研究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相关基本概念出发,在阐述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外国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有益经验,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缺陷,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虽然我国现行公民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