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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峻的跨域环境污染,政府协同已经成为治理跨域环境污染的不二选择。纵观国内政府协同治理跨域环境污染的实践,治理效果参差不齐,既存在通过政府协同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有效治理的成功案例,也不乏政府协同治理跨域环境污染效果不尽人意的失败案例。作为政府协同实践的产物,跨域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受政府协同绩效的影响,由此,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得以确立:何以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本研究立足于国内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协同的案例,运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来探究实现政府有效协同的影响因素和路径。
本研究共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界定核心概念,阐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论述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及文献,该部分介绍研究的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评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协同、政府协同绩的效评价及其影响因素两个维度的国内外现有文献,为后续研究寻找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该部分介绍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样本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赋值规则,阐述变量设计中所涉及的变量及其赋值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变量赋值表。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在构建真值表的基础上,该部分对条件变量进行单因素充分性和必要性分析、因素组合分析来探究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有效协同的影响因素和路径,结合样本案例对各条路径逐一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性研究。第五部分为结论与讨论,该部分对研究结论加以总结,提出完善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协同的政策建议,说明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和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研究结果表明,条件变量“直接推动者”和“利益补偿”是实现“政府有效协同”结果的充分条件。换言之,上级权威的推动和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存在三条路径,分别是跨省域环境污染治理中协议主导下的利益驱动和协议主导下的权威驱动、省域内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权威利益双驱动。在跨省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签订政府间协议是实现政府有效协同的必要条件,但是仅签订政府间协议并不足以导致政府有效协同的结果,还需要与利益补偿机制、上级权威推动和权威结构的权力配置相配合。在省域内环境污染治理中,实现政府有效协同需要上级权威推动、利益补偿机制和晋升问责机制相互配合。鉴于此,未来可以从充分发挥上级权威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完善、推动政府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三个方面着手,以期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
本研究共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界定核心概念,阐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论述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及文献,该部分介绍研究的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评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协同、政府协同绩的效评价及其影响因素两个维度的国内外现有文献,为后续研究寻找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该部分介绍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样本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赋值规则,阐述变量设计中所涉及的变量及其赋值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变量赋值表。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在构建真值表的基础上,该部分对条件变量进行单因素充分性和必要性分析、因素组合分析来探究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有效协同的影响因素和路径,结合样本案例对各条路径逐一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解释性研究。第五部分为结论与讨论,该部分对研究结论加以总结,提出完善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协同的政策建议,说明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和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研究结果表明,条件变量“直接推动者”和“利益补偿”是实现“政府有效协同”结果的充分条件。换言之,上级权威的推动和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存在三条路径,分别是跨省域环境污染治理中协议主导下的利益驱动和协议主导下的权威驱动、省域内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权威利益双驱动。在跨省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签订政府间协议是实现政府有效协同的必要条件,但是仅签订政府间协议并不足以导致政府有效协同的结果,还需要与利益补偿机制、上级权威推动和权威结构的权力配置相配合。在省域内环境污染治理中,实现政府有效协同需要上级权威推动、利益补偿机制和晋升问责机制相互配合。鉴于此,未来可以从充分发挥上级权威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完善、推动政府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三个方面着手,以期实现跨域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有效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