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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自90年代成立至今经历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增长,与此同时这个年轻的市场中也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文章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通过股权结构—委托代理问题—股利分配这条主线,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及随之产生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然后讨论了这种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对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 文章选取1993-2004年间在沪、深两市上市、扣除金融类公司以外的所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使用截面数据、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及在此股权结构下产生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实证的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现金股利的发放很大程度上由非流通股、尤其是法人股比例决定。此外,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本集中度较大、由母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CEO与董事长合—这些因素都会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产生正向的影响。中小股东由于势单力孤以及投机心理等因素,无法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影响。而证监会一系列“强制分红”的有关规定不仅难以真正起到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作用、更是推动了控股股东发放现金股利从而掠夺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至此,本文得出的最后结论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这些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而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行为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和主体的缺乏,导致中国上市公司高昂的代理成本,反映在股利政策上就导致了“中国股利之迷”的出现。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股利分配的相关政策不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工具,相反,正是中国上市公司严重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