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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与控诉权、辨护权、审判权,不论在目换、主体、客体上,还是内容、法 律后果及作用时间上均存在异同.外国主要有"完全自由型选择权"和"不完全自由选择权"两种模式.中国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者(尤其是被告人)没有实质性"选择权"人民法字拥有绝对的决定简易程序选择的职权,人民检察院配合、制约人民法院行使公诉安件简易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