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风险投资这种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有巨大潜力的企业中的权益资本,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国际实践中,被证明是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的有效途径.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操作性强和风险资本循环周转的特点.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制度.该套制度是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和投资组织共同承担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提高双方对技术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客观上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以增加风险组织和风险企业的效用. 在现实的经济过程中,融资障碍是阻滞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因素.融资障碍本质上是人们规避风险的行为趋向与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相互作用的结果.风险投资这种资本市场上特殊的制度安排,在解决融资障碍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具有明显的的优势.从融资效率的角度来看,风险资本市场可以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一种高效率的融资机制.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看,风险资本市场能为成功的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巨大的刺激和示范效应.从公司成长的角度来看,风险资本市场既能够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高起点地运作,迅速进入成熟健全的发展轨道,快速、高效地培育出一批世界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资金配置角度来看,通过成功上市,风险投资者在企业上市以前阶段投入的资金可以带来大量创业利润,并可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股份,迅速套现,从而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 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体制急剧变迁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制度.风险投资是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催化剂”,是民间投资的“推动器”,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与许多发达国际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除了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时间较短的原因外,制度障碍是阻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从制度的角度看,我国的风险投资制度安排的问题很多.其一,融资体制不畅,资本有效供给不足.我国的风险资本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创业中心、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机构、私人风险投资等。但政府占据主导的地位.正是这种“官办官营”模式是阻碍我国风险投资融资的根本障碍.实践证明,以国有资本直接寻找受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运作方式,既违背政府投资的职能,也不符合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下,无论设计怎样周密的监督代理人方案,还是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和预算软约束问题,当然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其二,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应得收益降低的威胁.其三,投资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沿用传统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缺少系统的投资程序.其四,尚未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低,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管理要求,同时缺乏在风险企业内部构建股权、期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利于风险投资机构通过相应的投资交易设计来加强对风险企业的控制.其五,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我国的风险投资未形成良好的退出机制.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纳斯达克这类形式的二板市场来适应高科技企业上市的需要,风险投资机构难以将较成功的中小科技企业辅导上市,同时中小科技企业本身就缺乏资本金,很难以回购形式来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再加上由于政策与法律限制,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主板收购或买壳上市来实现风险资本退出存在较大的难度.其六,缺少有效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我国的风险投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有的法律与风险投资相抵触,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也不健全. 所以,我国必须大力培养和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官助民营的风险资本供给体系.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导向为主,多主体互补型模式.政府的导向资金应该投入到初创企业的种子期阶段,对其他阶段的投入则主要依靠民间资金.同时必须有金融机构及大企业集团的加入,特别是应该大力鼓励大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三者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风险投资体系,通过政府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拉动,推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这是在我国当前实际条件下的一个阶段性选择.风险投资发展的最终方向是:以民间风险投资为主体的模式.其二、探索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模式的风险资本组织体系.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来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应该是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最基本的选择.但从长远看,我国最终应该建立以有限合伙制为核心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三,培育以民营科技型企业为需求主体的风险资本需求体系.美国风险投资业之所以发展很快,其根本原因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对风险资本所产生的源源不断的强烈需求.所以,在政策上应该降低企业注册登记“门槛”,大力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对高科技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以进一步强化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产品的采购力度等等. 其四,建立风险投资的立项评估体系,完善决策机制.特别应该注重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未来市场前景的分析,同时加强现实的财务预测分析. 其五,建立健全运营期的管理监控机制、企业发展方向的监控和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同时,加强对企业全方位的管理支持和企业危机的处理. 其六,构筑以企业上市和并购为主要方式的风险资本退出体系.对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上市必须实行特殊的倾斜政策,建立健全我国的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海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其七,建立支持风险投资活动的政策体系.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应该包括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支持高技术风险企业成长的政策体系、允许获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回报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