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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出现了反向购买,但当时没有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规范,上市公司对该类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且有些混乱,随后财政部在2008年及2009年分别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和《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等文件,对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上市公司对这些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尤其是在借壳上市中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有的上市公司认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的上市公司认为是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还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财政部将反向购买是否构成“业务”的判定权交给企业后,截止目前,无一家上市公司披露是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因为,如果是构成“业务”就需要确认巨额的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的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财政部的文件,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应按照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但是财政部并没有对权益性交易做出更多的解释说明,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将权益性交易与权益结合法错误的等同,并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了会计处理。
如果对不构成业务反向购买案例分别按照权益性交易和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可发现两种方法在合并日的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存在差异。经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权益性交易并非就是按照账面值对相关资产进行计量,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只不过将合并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权益结合法要求按照账面值对资产进行计量,合并对价与账面值的差异全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上市壳公司只保留的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值一致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处理结果基本没有差异;在上市公司不作任何资产出售,保留原有资产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处理结果有较大的不同,其差异不仅存在合并日,日后还会发生新的差异。本文通过对西南证券借壳ST长运、延长化建借壳ST秦丰等案例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实质是不构成业务反向购买的重组竟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最终的会计处理结果却惊人的一致。通过对时代出版借壳科大创新案例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提出了只要规模小且目前不盈利就不能认定为“业务”的歪论,这是财政部将“业务”判定权下放的必然结果。
鉴于目前反向购买会计处理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最后提出了解决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实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反向购买会计处理,减少上市公司的操纵空间。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情况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不足。我国对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对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进行系统的规范,这使得上市公司对反向购买原则性规定有着不同理解,导致在不构成业务反向购买的认定以及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不一致,引起了较多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反向购买存在问题的研究,找出缘由,并提出解决建议。第二章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与国际比较,本章重点介绍了反向购买的概念与形式、反向购买的类型与三条判定标准以及国内外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法。反向购买是企业合并的特殊形式,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我国上市公司反向购买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这种形式在会计上被称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并按照权益性交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商誉或损益,但国际会计准则将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排除在企业合并之外,只将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作为企业合并的形式。对于构成业务反向购买,我国会计处理与国际准则一致,均需要按照购买法进行处理,确认商誉或损益。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方法应用及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对近三年上市公司反向购买交易的统计,选择了ST长运、秦丰农业以及科大创新三家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重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详细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财政部关于反向购买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如将实质是反向购买的交易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明明构成业务非说成不构成业务,其目的就是要避免确认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商誉,使重组后的公司业绩不受此影响,并提高重组后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此外,在对不构成业务反向购买进行会计处理时,有的上市公司将权益性交易等同于权益结合法,其影响就是可能高估或低估重组后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改革建议,本章对上市公司反向购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指出由于我国没有系统、规范的权益性交易规定,以及完全依据公司自己的判断对是否构成业务进行认定,不构成业务反向购买的认定及会计处理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为解决此问题,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借鉴国际经验、规范会计处理方法等原则,对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进行重新分类,并尽快制定出台权益性交易的规范,完善对是否构成业务的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