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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致力于以社会性别为视角,分析环境正义中的社会性别向度的存在、表现、缺失与法律表达,认为性别环境正义应当成为环境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作为普遍化的社会制度,对围绕环境保护的性别间的不正义有强化作用,同时亦可瓦解经由社会构建而来的性别间的环境不正义的构造,是推动性别环境正义的核心力量之一,从而有助于围绕环境正义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运行与成效,推动正义,无论是环境正义抑或性别间正义的实现。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厘清了环境正义与社会性别的基本内涵。发端于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环境正义从最初的“环境种族主义”发展到关注各种“围绕着环境问题的社会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的诸多层面,具有调整社会关系和重塑社会结构的潜在要求,它同样是环境法的最高价值。社会性别既包括单纯的社会构建的性别差异和性别关系,又包括与社会因素结合并影响男性和女性环境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生物性别差异,强调自然与社会的综合作用和互动,即便面临了不少质疑,但它依然是分析社会问题的重要范畴。
第二部分从环境正义的起源、代内正义、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关联等角度予以论证了环境正义与社会性别的关联。并分析了环境正义社会性别向度的现实表现,认为环境正义的社会性别向度一方面复制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并予以强化,另一方面则蕴含了变革的因素并表现为社会运行的机制。
第三部分探析了环境正义社会性别向度的法律意义。即实现从抽象的法律人向有性人的转变,从同一平等观转向差异平等观并考量两性间的价值平等,打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绝对分立,用关怀价值衡量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
第四部分就环境正义社会性别向度的法律表达做出探索。在梳理了国际环境法律和外国环境法律与政策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后,本研究提出我国环境法律应关注环境正义的社会性别向度,从全面评估环境法治结构中的性别盲点、从环境正义的社会性别向度发现已有规范的缺陷,并重点研究了这一向度对已有的制度规范和环境法律子领域的启示,寻得规范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