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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或“CISG”)中的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研究方法包括对法条的学理分析、价值分析和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以及与我国《合同法》中对应制度的对比分析。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此重要制度的分析,特别是通过近年来的案例所体现出的各国司法机构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为我国当事人适用公约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是与本文讨论内容有关的公约的原则介绍,第二章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相关概念及背景的介绍,第三至第五章按照公约条文的内容分别介绍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条件、程序和限制、权利的丧失及例外,第六章是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介绍,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第一章介绍了公约中规定的对当事人声明和行为的解释体系,即以主观意思表示优先、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方法;同时公约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同意适用的惯例有高于公约的效力;公约项下的合同适用形式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此条规定。本章的内容是贯穿整个公约的原则,是公约中具体问题的讨论基础,有必要在讨论之前加以明确。 第二章首先引入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概念,并与国内法相类比,得出其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的结论;进一步考察公约规定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分析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背景。 第三章逐项分析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条件,包括根本违约和宽限期违约。其中根本违约是公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本文以条文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了其构成要件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的违约形式。对于宽限期违约,本文也举出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比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似制度。同时也涉及了根本违约和宽限期违约的交叉情形及其解决方法。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要通过向卖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并列举案例证明由于未通知而失权的情形。其次本章按照公约条文的内容列举了公约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其他限制,如公约第39、79和82条。 第五章介绍了公约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法律后果的规定,此规定集中在一节的五个条文之中。公约规定合同解除当然地面向未来解除了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负有恢复原状、互相返还利息或利益的义务。公约规定了同时返还的原则,并规定了利息返还和利益返还的大概方式,但许多具体操作细节还要国内法或惯例的补充。 第六章根据对公约制度分析的结构,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法定解除的概念和条件、期限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其中我国法的规定与公约最主要的区别是解除条件中包括不可抗力解除,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较低,以及在解除的法律后果中未明确说明有无溯及力。 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根据公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与我国制度的区别,提出对我国当事人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时适用公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