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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可能因各种因为而违约。不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中各种违约行为及其表现形态的比较和分析,阐述了被不同法系的国家所认可的违约救济方式的内容和特点,深入地探讨了在国际公约、不同法系代表性国家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违约救济制度。本文基于卖方视角,通过相关案例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当买方违约时作为卖方应如何具体运用相关违约救济制度进行最优救济。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和论证,在吸收、借鉴国际及不同国家行之有效的卖方所应采取的违约救济实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中国立法方面不足之处的几点建议。
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关于违约行为与违约形态的概述。本章阐释了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阐述了违约表现形态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了违约形态划分的意义以及划分违约形态对选择违约救济方式的影响。本章着重分析和介绍了违约形态在不同法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各自特点、主要区别以及主要表现形式;本章还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两种违约行为类型: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根本)违约行为。
第二章违约救济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救济措施。本章首先介绍了违约救济的概念、主要几种违约救济措施的特点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违约救济措施的比较。随后本章着重阐述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并且针对买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违约行为,卖方相应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第三章国际公约关于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探析。本章首先阐述了针对买方的不同违约情形,卖方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采取的几种主要救济措施。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当发生买方不履行合同时,《公约》规定卖方可采取的几种主要补救措施:(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当然这种措施的采取是以卖方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为前提的;(2)在一定情况下,给予买方履约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3)卖方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4)中止履行合同;(5)宣告合同无效;(6)转卖货物;(7)请求损害赔偿;(8)请求支付利息;其次本章阐释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约,卖方可采用的补救济措施:(1)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2)终止合同:(3)法院判决罚金;(4)损害赔偿。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公约》与《通则》两者关于卖方救济措施的不同属性之处,得出的结论是:与《公约》相比,《通则》的补救措施则更加灵活、更具有现实指导性,且内容更加完整,具体规定更加科学,因而是国际间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第四章关于买方违约时卖方补救措施的国外立法比较研究。本章首先介绍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法的规定,主要针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买方违约救济制度进行了阐述。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当买方发生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主要救济措施是:(1)停止交货;(2)阻止受托人交货;(3)对尚未特定的货物进行处理;(4)转售货物并取得损害赔偿;(5)对拒收的货物取得赔偿,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取得价款;(6)解除合同;其次,本章根据《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法国法有关卖方违约救济制度。针对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主要违约情形,《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要该合同尚能履行,原则上卖方都可要求实际履行。特定情况下,例如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花费过大时,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也是卖方对买方不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救方法。如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论其性质是惩罚抑或赔偿,法国法都予以支持的。当买方延迟付款时,一方面卖方可对因迟延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卖方经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买方仍不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最后通过比较分析,阐释了美国法和法国法之间的不同所在及其产生的主要因为。
第五章关于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在中国的现状和建议。首先,本章简述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买方违约,卖方可采用的补救措施规定。《民法通则》中所简要列举的十种违约补救方法,很少有真正能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这样的违约救济制度无法适应当前情势的需要,急需改进和完善。其次,本章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阐述了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当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买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此时卖方可解除合同。另外,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也是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用的救济措施。再次,本章着重阐明了我国当前法律体系框架下违约救济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现有违约救济方法比较单一,规范不够完善等,有必要根据变化的情况对此加以调整,使违约救济制度更为完善。针对我国法律关于违约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际操作的不足,笔者提出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第一,将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法律化;第二,应更加重视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设,加强其可操作性,新《合同法》虽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适用条件、程序、救济方法却没有作相应的规定;第三,应加强卖方的物权性质的救济方法和自助措施,具体的补救措施有:(1)卖方持货不交:(2)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3)卖方收回货物的权利;(4)卖方再售的权利。最后通过案例的介绍分析,阐释在当前新情况下,作为卖方的中国如何选择最优的违约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