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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前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Sputnik1”号,从此人类进入了空间时代。在空间时代的早期,从事空间活动的主体只有政府,空间活动也主要以军事目的为主,为了国防安全而开发太空。随着航天技术的推广,卫星遥感、卫星广播电视的出现,航天活动开始运用到商业上。国家也放宽了航天政策,允许个别的非政府实体从事航天活动,航天工业由国家控制慢慢的转变成商业性和私营化的活动。卫星发射活动是一项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活动,其风险之大是世界公认的。如何规避和分散风险,是本文讨论的目的所在。从航空以及海洋活动的实践来看,保险是一个很好的规避或者分散风险的方法。1965年的美国国家通信卫星联合体为其国际通信卫星1号(即“晨鸟”卫星)投保,这就为航天保险开创了一个先例,为以后各国及国际航天保险奠定了基础。“外空条约”和“赔偿责任公约”以及其他空间国际条约为航天保险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而各国的国内法是依据国际条约来规范国内航天保险的,各国虽然没有单一的航天保险法规,但每个国家在航天许可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航天保险。我国也不例外,除了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规范航天保险外,我国还有独特的保险机构——保险联合体。我国的保险联合体是适应我国航天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其机构组成和性质都具有特殊性。 本文从四个方面来阐述航天保险法律制度,关键性内容集中在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部分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了航天工业发展以及航天保险的发展,概括了航天工业从政府实施到私营化和商业化的进程,及航天保险各个发展阶段。介绍了航天保险合同的特征,与一般的保险合同相比,航天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其承保及赔偿的过程与一般保险合同有很大的差别。 第二部分,介绍了航天保险的国际法依据,主要从国际空间条约来分析航天保险的必要性,国际条约主要规定的是国家责任,但非政府实体从事的空间活动,在国际上最终还是由政府来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介绍和分析了各国航天保险的国内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航天保险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规定介绍了我国独特的航天承保方式——保险联合体,以及对我国航天保险发展的建议。 最后,总结航天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