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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奠基阶段,其程序设计能否在保证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对于能否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最主要是通过实施各种具体的侦查行为体现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行为乃是侦查程序的核心,是侦查机关履行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职能的主要形式。侦查行为的立法设计不合理,必然导致侦查程序的构造不合理。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势必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出入人罪。而从实践看,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往往就是出现在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的时侯,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刑讯逼供,在询问证人时暴力取证,进行非法搜查、扣押等等。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不从立法上对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侦查行为的立法则存在着法条过于粗疏,技术不够成熟,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尤其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下,我国现有立法赋予了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并且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制约,以至于实践中,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时,随意性很大,侵犯犯罪嫌疑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侦查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最为危险的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目前我国侦查程序中侦查权力过于强大,公民权利相对弱小的失衡状态,如何在借鉴其它法治国家合理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关于侦查行为的立法进行研究,加以完善,在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侦查行为的同时,加强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无疑有利于推动我国侦查程序及整个刑事程序的改革。 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侦查行为作为研究的视角。文章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评述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关于侦查行为的立法、理论和实践 山 咎 扯 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在侦查行为的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思路和建议。全文分为五章,共约2()万字。 第一仁为绪论。本章对研究侦查行为必3贝阐明的一些基础理沦问题进订了沦述。理论研究常常从研究对象的概念山发逐步展开,文章旨先对侦查、侦查权、侦蛮行为这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界定。侦查行为是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侦查权是侦查所表现出的一种权能,只有拥有侦查权的法定中体才能实施侦沓行为,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只有先界定侦查、侦查权的概念,才能卅确揭示侦查行为的涵义。在对侦查概念的论述中,文章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 2条第(一)项关于侦查概念的界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存在着重大缺陷。首先,“强制性措施”是一个含义和范围都很模糊的概念,立法如此措词欠妥。其次,现行法关于“侦查”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结构的合理性。再次现行法对侦查概念的界定既突破了汉语的本义,也事实上导致了在立法上无法自圆其说。因此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的概念应当修改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亦即将原来“侦查”概念中涉及到趾制措施的部分删除。这样,既符合汉语中侦查的本义,又与刑事诉讼法十关于侦查的规定相协调。同时,文章认为:侦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仙查是指整个侦查程序这一诉讼阶段,包含了在侦查程序中进行的所有侦查活动。通常所说的“侦查、起诉、审判”中的“侦查”即是从广义上说的。狭义的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试图从广义上对侦查含义作出界定,木身并无不可,问题在于其相应立法设计却反映的是狭义的侦查的内容,概念与内容相悍。在对侦查与侦查行为的关系、侦查权及其与侦查行 Y为的关系作了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侦查行为是指依法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江律规定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 〕 内 容 提 共 作。并且明确指出,狭义的侦查就是指侦查行为!针对有的学者主张侦查 行为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文章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 行为和强制抬施有u狮的界限,二者在竹权采用的千体、适用的对象、具 体的范围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侦查行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