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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最初属于哲学范畴,后来逐渐被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引入并发展。人类对“人性”的认识经历了复杂、曲折的过程。从法学的角度讲,所有的学科知识皆是对人性的关注。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律理论和部门法都是通过对人的基本假设、定位及其所秉持的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和假设为理论基础的,这也因此成为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构建法律体系、形成法律制度、创建法律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法律作为人类一种现实生活的规范,它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是反映人类社会自身行为活动的重要方式,她从诞生之日就体现了人类对自我的认识,同时表达着人类自身的喜怒哀乐和厌恶偏好。所以,从人性的角度审视、判断、反思法治,不仅可以关照其具体制度层面,而且更能凸显其哲学理论高度,以至于将理论的触角指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因此,法与人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不同的人性观的指引下,会出现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取向。 在环境法的发展史上,是以不同的人性观作为价值指引的。传统的环境法在工具理性的影响下,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人类除了将自然界的万亨事万物作为实现欲望和张扬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手段和工具之外,甚至将环境法等也不断的工具化,以此达到满足自身需求的目的,这就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危机。生态环境危机使人类开始了新一轮的自我反思:为何在环境立法相对完善的今天,环境问题非但没有改善,反而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呢?法作为规范系统在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引起了广泛质疑,学界开始把注意力转向了制度背后支持法律的伦理观念,试图寻找正确的环境伦理作为环境法的指引。本文认为,造成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多元的,若只是从科技、人、自然以及社会的某一单向维度出发来寻找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根源还是不够充分的。对这一问题的审视无疑需要一种更加整体性的视角。由于自然界的一切状况和结果都是与人类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自然界中发生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关于人类自身的危机问题。生态危机对人们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人是什么”,它要求人对自己存在于自然界的本质进行回答,而这正是人性的本质。因此,生态危机的实质应当是人性危机,是由于人性之“恶”而导致的对环境的恶行为,“除了与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盲目崇拜科学理性以及将偏执的技术理性凌驾于科学理性之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之外,它还深深地植根于狭隘的、偏私的经济理性”以及过分强调人性的个体性或者社会性而预设的“人的模式”,它们囿于其固有理论的不足,是难以获得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解构力,且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显得无能无力。同时,由于人性中的恶、非理性以及无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人性预设理论,决定了环境法的人性价值导向就是防范人性三个层面中的负面导向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因此,人性的正面导向决定了环境法人性基础研究的可能性,而人性的负面导向决定了环境法人性研究的必要性。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缘由而选取人性为视角来审视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分别从伦理学视域、认识论视域以及生存论视域分析了环境法人性的基础所在,从规制人性因素中的负面层次角度论述了环境法人性的价值旨趣,通过法律视野中人性假设理论的发展,指出了环境法中的人应该为生态人,最后论述了人性视野下环境法理念、原则与制度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论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导论。通过在法哲学的视野中以人性为基础,探讨了环境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文章首先对于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的提出做出了一些思考,紧接着论述了何为人性以及人性对于环境法的意义等几个基本问题,从而为全文的论述做好基础理论部分的铺垫。 第二章,环境法人性基础的三个视域。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对人性问题的探讨是异常复杂和艰难的,我们不期望能解决人性的根本问题,只是希望通过从不同的视域来研究人性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关联来加深对环境法人性根基的认识和理解,明确环境法治生成的必然趋势。文章首先从伦理学、认识论和生存论三个视域分析了环境法的人性基础。在伦理学视域内,人性亦善亦恶使环境法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针对性;人性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非理性的因素,理性与非理性统一的“有限理性论”使环境法治的生成成为可能并决定了环境法中的人应该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生态人;在生存论视域内,人性具有个体性与社会性之分,无论是片面强调个体性的“经济人”还是片面强调社会性的“社会人”理论,其中都缺少了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视,其本身都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相关关系的缺陷,因此,环境法的人性基础要求环境法上的人应将道德视域不断扩展,培育一种既不否认人的需求又能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生态人”模式。 第三章,环境法人性的价值旨趣。本章意在从人性的角度来思考环境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希望能够从较深层次来认识环境法产生的根源和其成为独立学科的合理性。首先,从正义价值的基础性方面论证了环境法人性价值的目标理念应该是环境正义价值,接着指出了我国环境法正义价值的体现及其缺失,并进一步指出了环境法正义价值的表达途径。由于生态文明和环境风险的社会背景,要求现实中的环境法能够抑制人类对自然的恶行为,引导人类将自然环境工具化的非理性行为,改变将环境客体化、忽视人与自然关系的人性假设理论,而这些都决定了环境法人性价值的原则导向就是要防范人性三个层面中的负面因素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因此,环境法人性价值的目标原则应该是风险预防原则。接着探讨了环境法人性价值实现的条件为法的生态化这一途径。在后工业时代,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思想随之兴起,环境伦理与社会利益观念得以转变,这些时代背景呼唤着法律生态化来适应环境时代的要求。 第四章,环境法人性诉求的主体预设。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律研究路径,法律视野下的人范式,大致遵循了近代法治中的经济人到现代法治中的社会人再到现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生态人这一变化走向。但无论是以人性反对神性,主张追求今世幸福和个人经济利益的经济人预设还是克服了经济人的个人自由放任主义的缺陷而突出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人预设,均都囿于其固有理论的不足,难以获得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解构力,且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束手无策。这些人性预设理论在观念上都没有重视人与其他物种间的关系,没有触及后代人的生存资源问题,无视环境与资源的有限性且对自身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而环境法中的生态人是人类应该回归的合理生存状态,是环境法对人做出的主体预设,它是在对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种积极的扬弃之后,整合二者的有利特性,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第五章,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人性分析。环境法的重要特色是力求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而必须对整个生态系统给予更多的关注,但是,基于环境法法律自身的血统,环境法的理念最终还是必须以人为本的,只不过是这种以人为本,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时空向度。本章首先指出了“以人为本”是环境法的原理念,只不过环境法中的人本,是融入了自然的人本,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关系中的人本。但是,从人性的角度审视环境法的理念,要求我们寻找一种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发展又要保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的生态和发展构成威胁的道理,从而论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环境法应该秉持的目的理念。具体到生态文明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它和生态文明在价值取向、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主体预设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而,生态文明与作为环境法目的理念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论具有契合性,它是环境法理念的最高境界。 第六章,人性视域下环境法的再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环境法律预期以解决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以及保护环境为立法目的,审视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关系,由于立法时代的限制使其仍囿于传统理论的窠臼,过多的强调环境的资源属性而忽视其生态属性,使环境保护沦为经济建设的牺牲品;同时,环境法原则的“工具性价值”强,未能充分体现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原则的内容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框架,缺乏前瞻性,不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在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也存在着不符合人性的要求之处,存在片面性和不科学性,未充分考虑环境正义以及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因此,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的人性设计要求在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制度实施和使用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人性中理性的、善的层面,又要顾及人性中自私的、非理性的甚至是恶的层面,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法人性价值的目标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只有综合考虑了多个层面因素对制度的影响,才能真正发挥环境法律制度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