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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一种为适应连续商业交往而产生的特殊抵押权,它能够实现持续交易中信用的不断供给,具有回避连续设定普通抵押权的各种烦琐程序与成本,为不少国家民法所承担。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国内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最高额抵押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率、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赋予最高额抵押以独立性的内涵,将会更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有利于支撑连续交易中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因现代民事关系的复杂化导致担保关系的复杂化,更能体现抵押权对债权的担保功能。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试图通过对最高额抵押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重新审视这一制度,便形成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前言部分从最高额抵押的实践意义引出写作本文的必要性。第一章考查了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历史沿革及法律特征。本文没有对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作过多的阐述,而是采纳《物权法(草案)》中对最高额抵押予以描述的方法加以定义;历史沿革中分析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法律特征中除分析了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预设最高限额的特征外,重点分析了最高额抵押是否具有附随性的种种学说,作者提出了最高额抵押不具有附随性,而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并分析了理由。第二章对最高额抵押的价值取向、价值及消极作用、各国对最高额抵押的不同态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消极作用与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相比其积极作用而言瑕不掩瑜,并可加以遏制。第三章对最高额抵押内容的设定及设定登记进行了研究。第四章作者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债权范围,其中重点对概括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进行了探讨。作者根据本文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具有独立性的特征认为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在立法上无须加以禁止。关于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债权最高限额与本金最高限额两种约定方式之争,作者提出了最高限额约定方式的观点并作出分析。第五章对最高额抵押确定的效果,确定发生的原因作了论述。第六章阐述了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及转让规则,并对当事人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的变更、最高限额的变更及决算期的变更进行了探讨。第七章作者研究了个别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的解决、举证证明责任及最高额抵押实行与确定的关系。第八章作者介绍了最高额抵押相关的两个制度:减额请求制度与消灭请求制度,通过分析日本及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得出结论我国立法没有借鉴这两种制度的必要。第九章作者对于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提出了思考:(一)扩大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二)完善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制度;(三)完善最高额抵押登记制度;(四)完善最高额抵押的变更规则;(五)允许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超额抵押。结语部分作者对最高额抵押的广泛应用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