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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犯的问题,各国刑法规定以及理论学说存在很大的不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说理论一直主张其是可罚未遂犯的一种类型,但是理论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在对各国刑法规定以及理论学说进行系统地介绍和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认为所有的不能犯都是可罚的,并对不能犯的处罚根据进行了详细地论证,同时阐述了关于不能犯的司法认定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介绍各国关于不能犯的内涵的争议,从而对不能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主张不能犯是指主观上存在恶性,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导致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情况。第二部分、不能犯的立法规定及理论比较。详细介绍了各国关于不能犯的立法规定及理论研究的情况,对其争议的内容和焦点进行了比较研究。各国不能犯立法以及理论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不能犯的性质和处罚,争论的焦点则是对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包括判断资料、判断时点、判断基准的选择和对判断事实的处理。第三部分、不能犯的处罚根据。首先,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新的解说,主张不能犯的形式处罚根据在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其次,在对不能犯行为本身进行分析之后,主张不能犯的实质处罚根据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四部分、不能犯的司法认定。本部分首先对不能犯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将不能犯与能犯未遂和愚昧犯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