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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但是,为什么需要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以及如何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长期从事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工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借鉴境外一些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做法,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现实情况,对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描述,着重总结了中国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自1990年中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壮大,现已形成初具规模、日趋规范、筹融资功能日益强大的证券市场。截止1999年底,中国共有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203家,各类营业网点2412家,证券从业人员约10万人。经过不断的市场竞争,中国证券业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格局,即中国的证券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偏小、资产质量较低、业务范围狭窄、人才缺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遵纪守法意识薄弱、缺少合法正常的融资渠道等问题。 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对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迅速扩大规模,实现证券公司的规模经济。国家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政策,势必对证券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经营的资本、技术含量更高,能赚取更多的超额利润,各证券公司为了眼前利益和今后的发展,都力图使自己能够挤入综合类的行列。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公司自身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是不现实的,证券公司不得不走相互联合,兼并、重组的道路。 2、分类管理能促进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过去之所以存在过度和无序竞争,一个重要原因是证券公司在经营方式和开展业务上的同质性。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细分。按业务范围划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不但有利于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也十分有利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发展。 3、分类管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之后可以享受到更优质的、多层次的服务。 4、分类管理能够优化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在扩大证券公司规模的基础上,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建立新的组织结构,形成大型证券集团控股公司或大型金融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部分总结了境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英国、德国、东南亚)对当地证券公司的管理,并对中国现有的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的法规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由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证券业是金融业内各国管制最为严密的一个分支行业,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如此。随着行业素质的提高,政府管制目标会由防范风险向提高市场效率转变。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不约而同地形成了证券行业的细分,即在市场竞争中,逐步产生了垄断投资银行领域的大型证券公司和只从事经纪业务的小型证券公司。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管理的内容,但并没有明确分类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的规定,并对一些不合理的法规进行修改。 第四部分根据中国证券公司的现状,借鉴境外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在现有法规框架下,阐述了如何确定合理的分类指标体系,以及如何据此进行证券公司分类管理。 首先,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需要遵循综合性、现有实力和发展潜力兼顾、重点突出、多样性和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等几项原则,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分类的指标体系: 1、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营、经纪、承销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分离体系,财务、电脑和各项业务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以及各项业务控制制度等内容; 2、注册资本金; 3、经营合法、合规性; 4、人力资源及研究能力; 5、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6、经纪业务业绩; 7、承销业务业绩。 其次,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还应该进行分级。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将综合类证券公司再细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同,位于第一级别的证券公司将全面从事证券业务,第二等级的证券公司将可以从事上市推荐、分销等其它证券业务,第三等级的证券公司将可以从事自营、咨询、经纪等业务。分级管理可以通过单项业务许可制度来进行,即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虽然包括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但从事每项业务还必须取得单项业务许可证书。 再次,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分为“赛马制”和“选马制”,两者各有利弊,合理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制度应是“选马制”和“赛马制”的有机结合。但是,“选马制”和“赛马制”有机结合同样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采用“先选后赛”模式,另一种是采用“先赛后选”模式,比较而言,,“先赛后选”模式无论在可操作性,还是在配置功能方面,都要优于“先选后赛”模式。 最后,在明确证券公司分类标准和分类模式之后,应制定具体的分类操作程序,以逐步实现分类的目标。分类的短期目标是:经过3-5年的行政性划分,完成分业(信托与证券)、分类工作,保留30-50家大证券公司从事综合性证券业务的资格,剩下的中小证券公司全部只能从事经纪业务;分类的中长期目标是:建立淘汰机制,通过5-10年的市场竞争和强强联合,逐步形成5-10家大型投资银行与100-150家经纪公司并存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