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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投资于新兴产业和高科技公司,最终以上市或出卖股权而获取暴利的投资方式。这项新兴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模式,吸引众多资深资本家和创业者。在这种投资模式中,资本的筹集与运行机制,决定了整个风险投资的目标、规模、管理模式和最终的盈利,是风险投资的基石,也是风险投资成败与否的关键。只有存在可以有效的支配、流动的、合法的资金,经济模式才能够发展和壮大,因此,各国对风险投资资本的筹集和运作都存在不同的激励模式和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尚处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从经济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上讲都存在着不足。我国目前的风投资本主要来源于外资,但是我国的民间资本是一块巨大而富饶的且尚未被发掘的处女地,只是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与国际风险投资的发达程度尚不相符,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也尚不完善,因此在民间资本的运用上隔着一个看不见的但又不可逾越的玻璃墙。要拿掉这个看不见摸得着的玻璃罩不仅仅是时间问题,而是要从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规范和鼓励,多借鉴先进国家的风险投资经验,从国内立法和国外交流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解决我国资本筹集与运作。因此,本文也是通过对国际上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用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即“用法律方法研究经济问题”,寻求我国目前存在问题的适合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解决之道。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风险投资资本筹集制度概述。
首先,“风险投资”一词是从英文“VentureCapital”或“RiskCapital”翻译过来的。具有以下四个本质特征:第一,风险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第二,风险投资的方式是以股权形式为主。第三,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而不是拥有或者控制风险投资企业。最后,风险投资与其他普通投资不同的是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征。
其次,在政府通过鼓励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政府能够发挥的首要作用是提供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在创造经济基础条件以外,政府在给予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支持方面,可以选择完全不参与,或者介入很深。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处于这两种极端的情况,通常指表现出倾向于一方的趋势。由此,可以将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和非政府主导型两大类。非政府主导型又分为银行主导型、大企业主导型以及民间资本主导型三种。
第二部分是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法律制度分析,是本篇文章的重点之一。
首先,在美国,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的成立、《小企业投资法案》的颁布以及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的成立时美国风险投资历史上三个关键的里程碑。其中,《小企业投资法案》促进了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并以权益资本、长期借贷、进行可转换债券和担保的抵押,对创业企业提供了资金上的协助。而后,为了解决美国新兴企业资本的短缺问题和鼓励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又陆续推出了几个重要法案,这些法案的颁布,不但使美国创业企业飞速发展,而且对美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美国风险投资的运作属于典型的非政府主导型,在意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下,投资人除了具有将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外,还具有明确的投资风险意识和较为专业的投资判断能力,这种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结构使风险投资产业得运作能从不同的渠道取得丰富的资金来源。从美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过程来看,在发展初期私有基金(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是主要的资本来源,而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资本供应与来源已逐渐多元化,包括私有基金在内的养老基金、大型企业、捐赠基金、机构和外国投资基金等,都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中养老基金比重超过40%,是风险资本最大的来源。
最后,美国风险投资能有今天的发达成就,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则为风险资本的筹集提供的便利条件和促进作用。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除了“天使投资人”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提供富余资金大大加快风险投资业的法发展之外,“谨慎人”规则和“优先权”条款在风险资本的筹集和运行当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谨慎人”规则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范围,“优先权”条款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收益和退出创业企业的途径,使风险资本的流入增加了安全性,减少了风险投资者的顾虑。
第三部分是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筹集立法激励。
首先,美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由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所组成。联邦立法没有专门的税法典,但是对于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操作性和稳定性强,对风险投资产业的繁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州立法方面,美国大多数的州都赋予天使投资人基于投资额的所得税抵免,抵免额度各州有所不同,一般在20%到50%之间浮动。
其次,在担保贷款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的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是依据《小企业法》为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和创业投资的援助计划。在这项计划中,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贷款。
最后,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由于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究与开发,其较高的技术性决定了研究和开发往往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而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也多凭借这种垄断性而获得。因此,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是风险资本主动的、大量的流入风险投资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部分是我国风险资本供给法律环境完善对策,先分析我国风险资本筹集制度上的不足,再从增加境内和境外资本两个方面提出结局之道。
首先,我国风险资本筹集的法律困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体现在我国风险资本的准入制度;二是体现在立法关于贷款担保机制等制度上。在我国,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尚未被开发,对养老基金投放方向的存在严格的法律限制。同时,创业投资税法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也导致了我国风险资本筹集的较大难度。
其次,增加国内风险资本有效供给的法律制度完善方面,风险资本的供给主体和风险资本潜在风险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潜在供给是指有可能开发或者挖掘的风险资本供给,有效供给是指能够实际利用的资本。我国目前的矛盾就是风险资本潜在供给十分丰富,而有效供给不足。从理论上讲,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政府以及外商等都有可能成为风险资本的直接或者间接主体。
最后,增加境外风险资本的流入也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产业的必经之路。外商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环境比国内资本参与风险投资处境更加艰难。外商风险投资机构除了面对必须遵循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还要受到有关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的限制。因此,应当降低境外风险资本准入门槛,并采用折中资本制,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进入我国风险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