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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不同法系间的互相借鉴与融合,立法模式的概念早已不是法系和法系之间的典型区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了新的特点。本文从常见的对于立法模式的研究入手,探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立法模式所出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同时通过对不同的立法模式特点的对比分析,来发现不同的立法模式可能导致的不同立法结果,进而将所得到的结论放置在立法活动中进行验证,探寻不同立法模式在具体的部门立法中,其不同的特点是如何得到体现的,从而为部门法,在不同的现实社会条件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提供借鉴和参考。此次论文写作在选取具体的分析实例中,笔者选择了近年来在经济领域受到极大关注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作为立法模式分析的实例,来探寻在部门立法的过程中,不同的立法模式是如何进行选择和结合,并为立法效果服务的,以找到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环境和现实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的架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私募、风险投资行业的高速成长,特殊目的载体成为法律事务操作中常见的法律组织结构形态。但是,目前我国对相关的特殊目的载体,特别是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规制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尽管根据现有的情况,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和特殊目的载体方面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已有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从立法模式来分析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由于我国目前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仍然在探索中,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束缚。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一个适合的立法模式,快速、有效率的建立起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体系就显得尤为具有价值。因此,在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模式的研究上,介绍不同国家在采纳不同的立法模式后所带来的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进一步展示了立法模式与法律效果之间所存在的非常微妙且直接的关系。 由于立法模式在立法学上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同时其存在着几种主要的类型,对于立法模式的研究首先就从其定义出发,同时交代立法模式在法学研究上的意义,并对其历史的发展轨迹有一个简单的回顾。在文章的第一章交代了立法模式的定义和概念以及回顾了立法模式从曾经的法系的区别特征发展到今天的法系相互交融的标志所体现出的全球化和法律体系融合发展的趋势。同时文章介绍了三种主要的立法模式:集中型立法模式在特征上所具有的完整性、统一性等优点以及立法效率相对较低的不足;分散性立法模式在效率上所具有的优势和在立法资源上和立法效果上的欠缺;附属型立法模式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等,将主要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评述并在对分散性立法模式的评述时提到立法模式最新发展的趋势就是在于立法模式之间开始的融合的趋势。第二章,针对研究不同立法模式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的差异的实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的研究,将理论联系到了实际。但在具体阐述不同的法律模式对于立法效果的不同影响之前,本文先交代了资产证券化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定义和基本模式以及与各主要个体间的关系,在文章的一开始,就从定义和概念出发,在定义的基础上对特殊目的载体、对资产证券化的来源和定义做了比较详细的阐释,解释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创新手段在20世纪末出现之后的演变的过程。在第二部分着重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于不同立法模式的三个地区: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上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述,阐述了各自立法模式下法律体系所呈现的特点,同时,对于这些不同立法模式下所带来的不同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总结和比较。对于集中立法模式,其对整个产业的规范性和健康度的作用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对其在新生事物上的反应程度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对于行业的阻碍左右进行了明确的分析,对于分散立法的全面性和效率性的有点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对其所存在的要求的完备商事法律体系作为制成的特点也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于我国建立规制特殊目的载体、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和立法思路提出了完善意见。提出了建议与完善意见提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来完善我国ABS和SPV法律制度,以ABS专门立法为立法方法,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思路,通过ABS专门立法授权设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型SPV,推动ABS的快速发展。ABS现在在全球发达市场已经成为主要的融资手段,并且也已经在这些国家有了比较成熟规范的体系。我国的相关领域的立法虽然刚刚起步,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这几年来始终处于较快发展的上升通道中,相关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比较快的立法进度当中,因此,在社会对立法需求较大、立法进展也较快的现实下,更应该注重借鉴发达市场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所走过的弯路,结合两种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点,采取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使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会进一步地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建立一个运行良好,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