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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中的发展情况与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的发展情况并不一致。在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没有扩展,相反,各国都希望对其领域内的仲裁施加控制,没有因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法的选择而排除仲裁地法的适用。然而,学者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极为推崇,并认为该原则在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上具有国际共识,我国法学界的通说甚至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中的首要原则。对于这一理论与实践相悖的现象应该如何解读? 此外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日益增多,而仲裁是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手段。这必将要求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获得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交流和发展的要求。笔者旨在通过对这一现象进行解读,为我国相关领域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初步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含义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概念,并厘清有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然后论述了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必要性,包括适用上的独立性以及适用特定国家仲裁程序法的必要性,为下面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作了铺垫。 第二章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确定,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论述了适用仲裁地法和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分别论述仲裁地法的确定方式以及选择仲裁地法以外的法律作为仲裁程序法的确定方式。 第三章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所在,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问题的立法上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总之,本文通过以上的论证,力图对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