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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暴力化倾向日益明显、恶性犯罪不断增长、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明显提高等特点,逐渐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同于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主流,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适用的仍然是成人报应性司法模式,仅是做了相应的轻缓化处理。这样的处理模式,不论是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契合度,还是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目标,都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与矛盾,越来越呈现出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不适应。不断攀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都在拷问着我国现行报应性司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确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已是迫在眉睫。 在改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几十年实践过程中,20世纪初引入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以其独特的视角、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惊人的契合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质脱颖而出。恢复性司法,是西方国家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最早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是通过恢复性程序,即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违法犯罪处理活动的方式,来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一种全新的犯罪处理方法,强调的是恢复与整合因犯罪和被害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重新融入社会,开始全新的生活和工作,它全新独特的司法理念对我国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自2002年左右译入我国以来,恢复性司法理论对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它迅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众多的试点,纷纷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轻微刑事案件,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参考的经验和新的思路。实践中,这些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得到了广泛的肯定性评价,起到了促成犯罪人悔罪改过、使被害人获得务实的补偿、因违法犯罪所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良好效果,相应的一系列成熟的经验也已经为我国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吸收。 在我国正式确立未成年人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构建起以刑事和解为基本制度、前后衍射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的一整套模式,系统形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并将其作为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的前置程序,和传统的刑事模式一起,共同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多元化处理模式,不失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上佳选择。未成年人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的确立,对我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契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最大程度的让其科学公正的承担刑事责任,使刑事惩罚作为一种教育和促使回归的手段,而非最终的目的,最科学有效的挽救和促进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健康成长的道路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