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经历了一个由秘密到公开的过程。最初的司法是秘密的,是秘而不宣的。之所以秘而不宣,是要给这种司法笼罩上一种神秘的色彩。这是一种愚民政策,是为了使司法更好地发挥它的威慑作用。但在现代司法中,司法是公开的。老百姓能够对司法发表意见,陪审制度甚至允许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司法面向公众之后,怎样来处理司法与民意,成了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对此,学者主要从三种进路进行研究。第一种进路以法官职业作为切入点,研究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第二种进路以司法监督为切入点,研究司法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并把民意内化于新闻媒体发表的评论之中;第三种进路是直接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进行研究,探讨司法是否应当采纳民意。以上三种进路主要从理论上来研究司法与民意,该文则试图通过对近年来民意反映比较大的十余个司法案件的整理与分析,从实践入手,挖掘司法与民意背后的分歧点及其成因,进而为如今愈演愈烈的司法与民意之争寻求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通过对追溯至1995年的十余个民意反映比较大的案件的整理,可以发现,相对于每个个案而言,司法与民意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的,每个个案在两者的视野里以不同的形态存在。面对个案时,两者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司法人员以抽象化、数字化的概念体系为思维起点,并考察个案是否满足格式化、类型化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在思维的过程中,他们遵循理性化、线性化的逻辑推理,恪守被动的、有利被告的价值体系;最终得出小范围的、一刀两段式的思维结果。也就是说,司法思维是被既有的法律规范框定住的,他们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范围内进行。普通群众的思维方式则不同,他们对个案的看法不以法律关系为限。相对于个案中的当事人行为而言,他们可能更关注当事人的社会身份及其他个性特征;在具体发表评论时,他们也不必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则和价值理念体系,所表达的意见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与个案有关的何人、何事深有感触;因此,民意讨论的结果很可能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司法思维是从民意思维演化而来的,这种演化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纠纷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增强了对模型化的解纷体系的需求;另一方面,催生了“经济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使法律关系主体的抽象化成为可能。近现代社会文化的发展,将理性主义不断推向前进,为探寻规律化的解纷体系提供了条件。而人们对正义的不懈追求,终使制度化的解纷体系占据主导地位。司法思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时无法高效全面地解决纠纷,而且加剧了其与民意的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这里的沟通不是将两者混同,而是在适当改进的基础上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以减少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