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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中国在西方的坚船利炮下被迫打开了国门,从1843年开始,各列强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陆续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并通过获取观审权、会审权等方式逐步将领事裁判权进行了延伸和扩张,造成中国司法主权的最终丧失。到1943年国民政府与英美等国签订“新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为止,这一屈辱的制度带给了中国人长达一个世纪的伤痛。 那么,在这一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司法主权究竟是怎样逐步丧失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华大地上又是如何肆虐的?其间又与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哪些冲突和碰撞?中国人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哪些坚持不懈的斗争和努力?这些努力又给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历程带来了什么影响?厘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把握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演进和存废脉络,从而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这也正是本论文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共分六章进行论述。全文以领事裁判权制度为核心,总体依照该制度的历史演进为轴线进行研究。 第一章主要论述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了领事裁判权的起源问题和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两个概念的异同。近代意义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在土耳其建立的领事制度,(也有学者将领事裁判权的起源追溯至古埃及时期)。领事裁判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伴随着不平等条约而出现的单方面特权。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两者概念不同,治外法权是根据国际法及外交惯例,在平等的原则和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本文研究的就是这种基本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领事裁判权。 第二章介绍了西方列强在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的过程。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拥有完整的司法主权。随着列强以坚船利炮打破了清王朝的大门后,中西方之间产生了司法冲突。鸦片战争后,中国于1843年与英国签署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赋予了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自此揭开了西方列强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的序幕。此后,美国、法国分别通过《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其他列强国家也不甘落后,共有近二十个西方国家陆续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第三章论述了列强国家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与延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美、法分别与中国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其中“会同审办”的提法成为列强日后攫取会审权的依据。此后中英《烟台条约》和《中美续补条约》规定了列强对于原告为本国人的案件享有观审权。观审权原本是一种相互的权利,但中国官员却很少行使,使之逐渐演化成列强的片面权利。 本章尤其对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进行了重点介绍。会审公廨的产生源于租界内华洋混居情形的出现。会审公廨的产生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条约依据,其主要依据是1869年发布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911年辛亥革命后领事团对会审公廨进行了全面接管和大规模改组,使公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中国政府完全丧失了对公廨的司法管辖权。经过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不断努力,1927年后中国逐步收回了会审公廨,成立上海临时法院,1930年又改组为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取消了租界会审制度。 列强通过行使观审权和会审权,从最初的只对以洋人为被告的案件行使领事裁判权发展到对以洋人为原告的案件进行观审和会审,最后甚至连租界内的纯华人案件也进行管辖,将原本为属人主义的领事裁判权扩展至属地主义,是领事裁判权的一种扩张和延伸。 第四章论述了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实施。本章主要从领事裁判权的司法管辖范围、各国在华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以及领事裁判权的适用法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各列强国家纷纷设立在华法庭,英国和美国还设立了在华法院。这些在华法庭和法院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审理案件。会审公廨是一种特殊的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会审公廨适用的法律比较混乱,有中国法律,也有外国法律,还包括租界内的一些行政管理法规等。本章最后一节从大量史料和案例的分析入手,研究了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实施情况,并得出结论:从清末到民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在司法实践领域受到了较多的限制。 第五章论述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从晚清开始,历经半个世纪的交涉和斗争,中国政府终于在1943年废除了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本章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研究,即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民国南京政府时期。从晚清开始,随着民主思想的兴起和民族主义意识的觉醒,中国政府和民众逐渐意识到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害。清末时期,清廷在内外压力下开始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最初尝试,不仅积极修订法律、改良司法,并且通过外交手段与各国列强进行交涉,却未能如愿,只得到了列强国家“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的空洞承诺。 辛亥革命的胜利宣告了清政府的灭亡。民国北京政府继续为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上两次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交涉,均遭拒绝。1926年列强国家组成的调查法权委员会经过对中国长达八个月的调查后,以中国法律“未臻妥善”为由拒绝废除领事裁判权。不过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取得了一些局部成果:废除了战败国德国和奥地利的领事裁判权;十月革命后的苏俄自动放弃了领事裁判权;通过地方政府的交涉成功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1928年中国形式上完成了统一。此后,南京国民政府开展了改定新约运动,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废除列强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但收效甚微。二战爆发后,中国与英美正式形成反法西斯的盟国关系,中国战场在军事上的重要性和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使英美等国不得不认真对待中国政府提出的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经过谈判,1943年1月11日,中国与美国和英国分别签署了《中美新约》和《中英新约》,此后又与其他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废止了这些国家在华领事裁判权。 第六章论述了领事裁判权对近代中国法制的影响。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施行,在强行打开中国大门的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传统,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中西法律融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章在批判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法制的严重弊害之余,对领事裁判权与中国法制近代化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指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努力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步伐,其主要表现为推动了中国近代的法律创制、司法改良和律师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