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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公民其它一切权利存在和行使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建立、健全一种反映时代要求,公平合理的死亡赔偿制度,对于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死亡赔偿事件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颁布至今,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已经颁布十余部法律法规规范死亡赔偿。但是,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仍存在众多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从司法实务中看我国死亡赔偿法出多门,标准不一,同时死亡赔偿的公正性,赔偿数额也引发公众质疑。从理论上看,具体的赔偿项目应当如何安排?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存废都引起了学者的热烈讨论。 文章运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分析了死亡赔偿的两大基础理论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抚养丧失说从理论上一贯自然,操作较为简单,不足在于赔偿数额偏低。继承丧失说顺应了死亡赔偿高额化的社会需求,保持了死亡赔偿与伤害赔偿的均衡,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抑制功能和尊重生命的法律价值。不足之处在于说理不足,难以使人信服。接着,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死亡赔偿进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态度基本统一,都确认这部分赔偿。对于财产损害中消极损害的部分,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抚养丧失说”,只有日本实务上采用“继承丧失说”,但是在日本理论和实践中也有采用抚养丧失说的趋势,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法律积淀,无法做根本的改革。对于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法采肯定说,继承人有权继承直接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到死亡期间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法原则上采用否定说,而英国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认可说。从理论上看,日本法的态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肯定。在第四章,对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概述,重点对当代我国错综复杂的死亡赔偿规范予以梳理。在此基础上找出其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归纳出死亡赔偿制度问题的根源在于其自身存在的三个矛盾,公众对死亡赔偿高额化的诉求与死亡赔偿理论之间的矛盾、消极损害的不确定性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历史传统与损害赔偿填偿性原则之间的矛盾。最后,笔者从死亡赔偿项目入手对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予以完善,首先,建议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取消死亡赔偿金,采用抚养丧失说,解决消极损害难以确定的问题,以保证死亡赔偿理论上的顺畅和完整。此外,另辟蹊径,从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入手,增加赔偿数额,化解死亡赔偿高额化、公平化诉求与死亡赔偿理论之间的紧张。最后,尊重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保留丧葬费赔偿,但配合移风易俗的社会风俗活动,限定赔偿数额,并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侵权行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