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历了五代战乱,随着北宋统治地位的确立,赵宋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与此同时,法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学者王云海在其《宋代司法制度》一书中对宋代法制成就做出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宋代的司法制度处于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集大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成就最高的一个时期。宋代法制的发展体现了赵宋时代独有的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变化到稳定的过程。同时,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是君主集权制加强的集中反映。本文主要从北宋京师开封府司法体系着眼来看北宋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的特点。开封作为北宋的都城,其地位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制度设置和职能构成不同于北宋时期的其它任何一个地区。开封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均体现了开封作为京师的重要性。开封府内部的机构设置周密而严谨,透过对开封府的司法体系的研究,我们亦能窥探北宋中央对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其原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就北宋开封府的司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开封府的行政区划和司法范围进行界定;然后考证了开封府的各级属官以及开封府司法职能运作程序;最后探究御史台等中央机构对于开封府的常态化监察。第二部分首先对北宋监狱制度进行了重新认识,并介绍了开封城内监狱;其次对北宋狱空这一现象进行了简单探究,揭示了北宋前期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的不可取性。第三部分论述了北宋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复审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体现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禁忌。第四部分主要就北宋开封临时设立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入手,就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设置背景、监察职能、废除的原因这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并对其与开封府的关系做了简要梳理。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研究,力图全方面地展现北宋时期开封府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