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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和教会法是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两种法律体系。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罗马帝国的强大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资本主义前商品生产社会最完善的法,它又包含了许多可适用于调整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中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在财产法、契约法等方面所创造的许多制度至今仍然被现代民法所援用。而教会法一开始是作为调整基督教内部关系的规范存在的,然而,随着基督教被罗马帝国定为国教和在世界上的广泛传播,尤其是到了13世纪初,教会的权力达到了顶峰,它的管辖权也从教会领域扩展到世俗领域,教会法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在婚姻继承和诉讼等领域对现代西方国家的影响丝毫不亚于过去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但是,这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联的,尤其是发展在先的罗马法对教会法更是有比较大的借鉴作用。本文就从八个方面来介绍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承以及在此基础上教会法又有了怎样的发展。 第一部分介绍的是法律思想方面,古罗马法继受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精神,并为教会法所吸收。教会法强调自然法的作用,但又认为自然法最终来源于体现神的理性的永恒法,这反映了教会法具有神法的性质。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的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等级和教务管理的教阶制度。教会法虽然是神法,但是由于它与罗马帝国的密切关系,它同样具有封建法的性质。因此,它参照罗马帝国中的封建等级结构建立起一整套教阶制度,从最上级的教皇到底层的修士、修女,教阶制详细的规定了每一等级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简单地介绍了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思想对教会法的影响。罗马法是一个系统化的法典编纂体系,由此教会法也确立了成文法的思想,而且教会法提出了习惯必须让位与成文法的理论。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罗马财产法对教会法的影响。罗马的财产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它的财产取得方式和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教会财产法的发展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为教会所继承。教会法不仅沿用了罗马法的一些制度,还针对教会法的性质发展出一些新的财产取得方式和保护方法,如“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的发展,不仅为教会积累了大量土地和财富,而且成为了后来英国法中“信托”制度的雏形。而教会法所创造出的权利救济手段——“抢夺之诉”则在保护所有权方面解决了罗马法未能有效解决的一对矛盾:对占有权的保护和对自救行为的抑制。 接下来的一部分文章将介绍在契约法领域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展。古代罗马法在契约领域已经达到了高度完备的水平,它的大多数词汇以及它对具体问题的许多解决方案都可以适用于教会法。而它所提出的诚信原则也被教会法发展出了“正当价格”理论。另外,教会法由于其教义的原因,禁止超额利润和高利贷,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世纪商业发展的停滞。 文章的第六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教会的婚姻观。教会的婚姻法是教会法中在世俗领域管辖权最为广泛的一个部分,它的许多制度对现代西方婚姻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教会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度,并从中发展出了“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还主张结婚应举行一定的仪式,并且十分注重婚姻关系中对女性和儿童权益的保护。 第七部分是教会的继承法。教会法继续了罗马法中关于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分类,但是教会法中对于遗嘱继承的程式化要求已经比罗马法中大大降低了。同时教会法中也十分注重对于寡妇和子女继承权的保护,规定了“法定份额”以防止对他们的权益的侵害。此外,教会法还创造了一种新的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制度,为现代英美法所借鉴。而教会法在借鉴了罗马法的遗赠制度后,加以变更,成为了教会团体获得土地的最主要手段。 第八部分是诉讼法。教会法从罗马诉讼法中吸收到了最多的制度。不仅建立起一整套司法体系,而且把在罗马法中萌芽的“衡平法”思想承继了下来,成为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另外,教会法在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方面都借鉴了罗马法中的优秀成果。 在文章的最后,介绍了教会法之所以能继受罗马法的原因和意义。由于教会扩大管辖范围的需要,教会必须通过对罗马法的引入来保障其在欧洲大陆的统治。而罗马帝国为了巩固其统治,也需要把统治手段转变为用基督教思想来控制人们的思想。另外,由于教士们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教会法被与罗马法很好的融合了起来。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承不仅为教会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和范本,而且更重要的是为罗马法在“黑暗时代”能够保存下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