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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广泛关注,环境保护正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环境权作为人类一项重要的人权,不仅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息息相关,也和人类的生活质量密切相连,政府在保障人类的环境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环境权理论的当然要求,也是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法治理论的内涵所在。但是,当前我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着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有很多,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原因。因此,通过立法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环境审计制度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从而实现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制化,这不但是借鉴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保护经验的理性选择,更是解决我国环境法有效性不足问题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本文在论述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外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立法现状和立法特色,最后提出了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对策。
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概述,界定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并阐述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权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法治理论等。
第三章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现状,本章分阶段介绍了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进展,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外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立法,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这些国家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特色。
第五章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对策,文章阐述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提出了实现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应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环境审计制度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