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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同股不同权,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不合理,产生了“一股独大”的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股票全流通,同股同权,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股市流通领域中的一场革命,对我国资本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它实现了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的转化,不仅对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具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对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也生影响深远。中小股东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是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应该不断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尤其在股改后的新形势下研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存在着利益的不对称。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就不会健康的持续下去,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对价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补偿。由于实践中对价的提出既满足了流通股股东的心理要求,稳定了其对投资的心理预期,又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推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起到了有利的影响。第一、二批实施股改试点的45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价值发生了变化,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使得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初步达成了一致,也说明股改对中小股东利益具有保护的作用。 但是,股权分置改革无法彻底解决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问题,股改后上市公司发生了如法尔胜大股东“误将”买入作卖出、湖北博盈总经理陈旭晖的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行为、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涉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同时,这些案例说明了股改后控股大股东控制模式发生了变化,信息批露动机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加活跃等新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能松懈,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障机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上,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强化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完善董事会结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开信息披露;保护中小股东诉讼便利性。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1992年至2004年A股市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实际数据进行对比说明,而不是单纯用文字进行论述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运用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论据比较充分,且根据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比较有针对性。同时,文章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实证研究只选取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实行改革试点的45家上市公司,样本点不够大,观测数据点不够多;仅仅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对保护中小股东有利的方面,没有考虑不利之处;保护中小股东的建议不够全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