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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公众的强烈关注。为此,国际社会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制定一些规范现代生物技术的文件。2000年,一些国家在哥伦比亚卡塔赫那缔结《生物安全议定书》,首次建立综合性生物安全国际制度。不过,由于各国利益纷争,《生物安全议定书》无法就生物安全损害达成详细规则,仅仅规定了一个关于未来工作的“授权条款”,要求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发起一个旨在详细拟定适用于因LMO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进程,同时分析和参照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内就此类事项开展的工作。这就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7条。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如何发展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制度。 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界定LMO和越境转移等概念,回顾和总结国内外对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问题的研究,说明本文将要使用的研究方法。 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问题概述。主要描述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商业化的现状,归纳现代生物技术的收益及风险,尤其是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基因漂移、增加目标害虫的抗性和进化程度、破坏生物多样性等风险,并以美国“星联玉米”案为例说明现代生物技术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中,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组成迈阿密集团等不同谈判集团。在责任问题上,各谈判集团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形成《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7条。 第二章描述和归纳国际社会关于越境损害的三种责任模式:国家责任、国际责任和民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预防跨界损害义务引发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一般性的,同样适用于LMO越境转移。如果国家违反LMO越境转移的国际法规则规定的义务,将产生国家责任。国际责任则是国家履行预防跨界损害义务后仍旧发生损害时的法律后果,唯一采取国际责任模式的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面临外空商业化等挑战;并且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核心是民事责任。基于国家责任、国际责任、民事责任的发展,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和LMO越境转移损害的实际情况,本章论证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应该选择民事责任模式,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者以及预防损害。 在选择民事责任模式后,第三章统计和分析各领域的现行民事责任国际条约,发现不少民事责任条约没有获得足够的国家批准,尚未生效。与国际习惯法不同,条约在生效后才约束缔约方。条约是国家力量对比的产物,条约既属于国际法理论与实务的范畴,也属于国际政治理论范畴。因此,该章借鉴国际政治学中的机制理论和交易成本概念,设计民事责任条约谈判的模型,同时结合国家对1993年《关于危害环境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洛迦诺公约》和1999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的自我报告,试图揭示现行民事责任条约未能生效的原因;然后以史为鉴,进一步探讨适合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制度的形式。 一项合适的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制度应该包含一些基本内容。为此,根据民事责任条约实践和国内立法,第四章详细论述LMO越境转移损害责任条约的基本内容,如可赔偿的损害、责任归属、归责原则和赔偿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