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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实施,经由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订后,基本上实现了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全面接轨。中国的专利保护力度空前增强。然而,这些专利立法及其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而为的(Allison and Lin,1999;Maskus,2004)。如何实现专利保护的自觉立法与执法,即实现由中国行业主导的、国内外经济主体与中国政府互动发展的、内生的立法及执行(杨林村等,2004;吴欣望,2007;沈国兵,2011),是中国实施专利战略的基本前提。 要实现专利保护的自觉立法与执法需要解决两个最为基本的理论问题:第一,专利保护强度(同时体现专利立法与执法水平)由哪些因素决定、这些因素通过何种机制影响专利保护强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有利于一国根据这些影响因素合理地调整专利保护强度,充分把握主动性:第二,从政策角度来说,当一国加强(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专利保护时,其对于该国获取国外技术、促进自主创新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将有利于确定是否需要对专利保护强度进行调整或怎样进行调整,或怎样创造条件来获得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福利增进。 本研究旨在系统探讨上述两个问题。全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全面讨论专利保护强度的主要决定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下篇分析专利保护强度变化对技术扩散、企业创新的影响。 上篇从历史、理论与实证三个视角考察专利保护强度的发展演变、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第一,在Granstrand(2005)的分析框架下回顾了专利保护的发展史,挖掘出19世纪震惊欧洲大陆的专利制度改革(存废)之争的史实,并与最近的专利制度改革(存废)之争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系统讨论了目前争论所忽视的三个方面,即专利制度影响创新的其它渠道、专利制度阻碍创新的其它途径以及专利制度替代方案的优劣对比,以纠正该争论可能存在的偏颇判断。进一步结合相关研究及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指出该争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借鉴意义。 第二,从最优专利设计、专利保护的政治经济学解释、专利保护的国际谈判(以TRIPs及TRIPs-PLUS为例)及专利保护的阶段性等四个视角讨论了影响和决定专利保护强度的主要因素,并阐述了这些因素的作用机制。 第三,系统地评价了几种常用的刻画专利保护强度的指标,在其基础上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专利保护指数。该指数结合了能够反映专利立法强度的G-P指数和能够反映专利执法强度的专利保护调查指数的优点,能够刻画一国实际的专利保护水平。 第四,系统地分析了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在不同时期的G-P指数及其分项指标得分值的动态演变,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专利保护强度的U形关系主要存在于1995年及以前,到2005年基本上消失。结合最新的数据,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专利保护强度可能存在“高位逆转”,即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其反而会减弱对专利权的保护。这种高位逆转主要体现在专利保护长度、专利覆盖范围及专利执法机制三个方面。 下篇考察专利保护强度对技术扩散、企业创新的影响。 第一,利用1990-2008年的跨国数据实证研究东道国专利保护对跨国企业(MNEs)市场进入方式(出口、FDI及许可生产)选择的相对影响并进一步解释影响差异产生的来源。研究发现,东道国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会增加MMEs在其境内的经济活动,即增加对它的出口、FDI和许可生产;专利保护增加MNEs活动的效应随着东道国模仿能力的增加而增大,随着东道国收入水平的上升而增大;专利保护对MMEs出口、FDI和许可生产的影响大小依次递增。这种影响差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所有权优势、区位布局及内部化三个因素来解释。 第二,在扩展的Schumpeter创新理论框架内,利用世界银行的跨国企业调查数据,分别考察了专利保护促进企业创新的直接机制和间接机制的效果。研究表明,在激励效果方面,实际专利保护显著大于名义专利保护;在激励机制方面,加强专利保护主要通过增加技术可专有性米促进企业创新,通过促进外资进入进而激励技术转移的作用机制不明显;专利保护对创新的激励效果在企业层面与产业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丰富了既有文献:首先,对目前欧美国家热议的“专利制度改革之争”进行了系统的评述;其次,构建了更为科学的、能够反映一国实际专利保护强度的指数;再次,考察了不同时期、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G-P指数及其各分项指标的动态演变,在此基础上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与专利保护强度在高位具有倒U形关系;又次,通过考察专利保护强度对丁跨国企业三种市场进入方式的相对影响,并进一步解构这种影响差异产生的来源,能够有力地解释单独讨论专利保护对某一种市场进入方式的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不一致性;最后,从企业角度来考察跨国专利保护强度差异对技术转移与企业创新的影响,揭示了专利保护促进企业创新的微观机制。本研究将有助于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觉专利立法与执法提供理论与政策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