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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飞速发展,社会风险也在与日俱增,矿难、汽车事故、疾病及其他意外事故随处可见,侵权法作为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侵权法由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发展,发挥着填补损害和惩罚预防的功能,而责任保险的出现却给侵权法发展带来了困扰,甚至有学者认为侵权法面临灭亡的危机,一方面责任保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另一方面责任保险却弱化了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的功能,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发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发展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研究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发展的影响,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分散风险、填补损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不断推动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和促进责任保险发挥积极的功效。本文从侵权法的发展和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出发,运用历史的方法对古代、近代、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和责任保险的构造进行梳理,理性解释了侵权法的危机根源,并对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的功能进行解析;运用比较法对学界关于两者关系学说进行评价;借助辩证法科学分析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发展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并且阐明侵权法是责任保险的基础且弥补了责任保险赔偿数额限制的缺陷;对德国、美国、加藤雅信教授的综合救济体制学说进行比较法考察;最后研究我国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发展的影响和展望,通过积极推动侵权法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拓宽责任保险的险种、扩大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完善风险控制和建立责任综合分散机制来促进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发展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