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一个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科技日新月异的开放的社会里,人们越来越期待个人能拥有一块不受他人干预的隐私领域。在这块隐私领域中,可以暂时卸下伪装,松懈心理的防御,自由地思考,做自己想做的事,真诚毫无顾及地与友人高谈阔论,与爱人发展亲密的关系。只有保留这块隐私空间,个人才得以维持其主体性,才有可能实现自我,表现自我;也才可能维系友情、亲情与爱情。然而现代科技,一方面固然带给了相当的便利,对文明的进步与知识的提升,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均有绝好的助益;但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侵犯个人隐私的利器。 早在一百年前,布伦迪斯大法官就已经视隐私权为“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如此简洁有力的定义,正代表了大多数人对“隐私权”的理解。现代社会关注个人权利,崇尚人类尊严和个人价值,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隐私免遭无限制的监控。现代社会同样还崇尚表达自由,赋予公民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要实现个人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个人的思想、言论的自由,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不受过度的侵犯,隐私与媒体的冲突,在这样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愈演愈烈。所以,必须思考,想要一个怎样的社会?应该怎样为自由以及与之相对的限制排序?在不受侵扰的权利与知的权利之间,应该怎样做出明智的取舍? 要回答这些问题并不容易。纵观美国历史上隐私与媒体之间的一些典型个案,就会发现,那些看起来似乎相似的案情,由于时间、地点、人物、时代背景的差异,导致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当有人声称他的隐私遭到侵犯的同时,通常总是存在着与隐私权相对立冲突的其他利益,如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等等。对那些隐私被侵犯的人们而言,隐私或许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个人隐私也时常和其他权利,以及社会所重视的责任与利益相冲突。不受干扰的居住自由经常抵触警察侦察犯罪的职责,而保护个人资讯免受揭露的权利更是阻碍了新闻自由和资讯的自由传播,正是隐私和与之相对立的社会价值或法律权利之间的抗争与妥协,形成和发展了当今的隐私法,它们最终成为美国隐私法的基石,为“尾随者”提供鲜活的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对美国隐私法进行比较和借鉴,是寻找答案的最便利的途径。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在隐私权诞生地的美国,法律为隐私权提供的保护在不断提升,对隐私权进行限制而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也在不断发展。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主要原因在于新闻媒体的活动侵入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的信息空间。解决二者的冲突,不在于何种权益较其他一种权益更优先,而是在于能否区分二者的界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限是很难界定的,主要是看个人隐私所涉及的空间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因此,笔者认为,将隐私权和与之对立的权利进行归类分析,是寻找答案的最好方法。笔者选择了普洛瑟院长创立的、法律界大都认同的四个隐私侵权领域,包括侵入他人隐私的侵权、公开私人事务的侵权、盗用隐私的侵权和误导隐私的侵权,具体分析那些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媒体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进而探讨那些可能帮助在个人隐私和媒体自由间划界的标准:这些标准是零散的,比如高度冒犯的标准、公开场所的标准、公共信息的标准、引人注意的标准等等,媒体越过这些标准所划定的界限,就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这些标准也需要在个案中去平衡,比如公共利益、正当的公共关切、新闻价值、合理的隐私期待,媒体守住这些标准所划定的界限,就可能有效抗辩。总而言之,这些标准不是全面的、系统的,但应该是可操作的,因而希望对法律实践是有益的。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这个高科技的网络世界中,隐私的议题将会愈发复杂难辩。因为,法律远远落后于这个新世界的变化。只能一边随着时代前进,一边制定新的游戏规则。所以,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都需要为“该如何界定隐私的范畴才是合理的呢?”这个老问题,找出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