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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保险业也逐步走向正轨,但是由于保险业发展时间短,不成熟的机制阻碍了保险业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的缺陷就是保险业制度中的突出问题。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资本市场缺陷、监管体系制度化程度低、监管水平专业化程度低、保险资金效率低等缺陷。这些缺陷一天不解决,中国的保险业就难以与国际接轨。笔者从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制的必要性这几个方面着手,考察了以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和英国的保险资金法律制度,并且考察了日本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一方面分析这些国家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另一方面希望这些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能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利用现有政策间接入市;第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第三,提高风险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第四,平衡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投资比例。西方保险业发展了几百年的时间,因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保险业发展才算是正式起步,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们只有正视问题,用于解决问题,中国的经济发展才能与世界接轨,中国的法律发展才能与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