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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在程序法保障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但这仅仅只是整个人权立法事业的一角。我国还需要继续推进人权立法事业的发展,人权立法在其发展中需要保持法律的正义性、合理性,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并回应人们的现实期待时法律才具有正义价值,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因而为了促进人权立法在发展中使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人权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就有必要从马斯洛需求理论看人权立法的发展,使人们从法律的正义性、合理性的角度,充分认识立法中的人权种类划分,充分的了解人权立法的发展模式和发展基础,以便为今后的立法发展提供借鉴。 为了把握人权立法发展的基本规律,本文首先对近现代西方关于“人权”的本质的问题做了比较分析。在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史上,学者所主张的“人权本质”主要由:利益说、资格说、“天赋人权”说、要求说等。这些学说都只是揭示了人权的一个面,还无法代表人权本身,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学者们之所以会将人权的本质单纯界定在一个面上的原因在于:将人权和“权利”等同,没有对人权的特殊属性即人权中的“人”这一限定条件作阐释。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系统阐释了人类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解决了人权中的“人”这一先决条件。所以,本文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将人权的本质界定为人之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对国内外不同时期的人权立法变化和立法背景的对比分析,进一步主张人权立法发展的整个过程就是人类不同“需求”被不断“表达——实现——表达”的循环推进过程,其发展的基础在于经济、文化条件的不断满足。 因此,本文认为在以后的人权立法活动中,我们应该把握人权发展的规律,在分析不同时期人们的不同需求的基础之上,结合各个时期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认识发展程度在人权立法中合理表达人的需求,以推进人权立法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