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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的性犯罪新闻报道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本文使用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等方法,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和“洛阳男子地窖囚禁6女子案”的新闻报道为样本,分析了在性犯罪报道中新闻伦理失范的问题。文章认为在新闻报道的三个时期都存在伦理失范的问题。在新闻信息获取阶段,强迫式采访和单一信息来源拷问着新闻媒体的职业素质。在新闻价值判断和取舍阶段,新闻媒体有可能出现侵犯受害人个人隐私,关注新闻事件点出现错位以及过分渲染细节等问题。在新闻信息建构阶段,新闻媒体易犯道德审判的毛病,还会出现煽情化描写案件,甚至随意揣测案情的伦理问题。 根据上述的案件报道分析,本文认为,性犯罪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伦理失范问题体现了媒体从业人员在面对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时的矛盾心理。同时,媒体转型时期,商业化思潮带来的市场竞争以及我国新闻行业他律和自律的缺失,都是导致我国新闻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建议,从加强新闻人才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新闻自律组织等方面改进我国新闻媒体在伦理方面的建设。 最后,关于本论文的写作重点,即如何报道性犯罪新闻,本文认为,性犯罪新闻涉及到对社会暴力事件的报道,由于题材和内容的特殊性,此类新闻报道在吸引关注度方面往往强于一般新闻,其对社会大众产生的影响力也更大。因此,在报道此类事件时,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好度,既做到监测社会、弘扬正义,又能够减少社会恐慌及模仿等负面效应。结合英国BSC节目准则和韩国新闻道德实施纲要中对性犯罪新闻报道的规定,本文认为新闻媒体可以从体现人文关怀、转换报道视角、突出正面影响、避免负面影响等四个方面着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