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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乃是人类社会实践生活产生的客观需要,文化权利是需要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人权。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推行,文化权利的普遍意义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公认。本文力图为文化权利尽叙述和阐释之责,在分析文化权利内涵的基础上探讨文化权利的属性和相对应的义务,并将文化权利与其他表达自由进行界分,探讨国家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的应承担的义务,力求为公民文化权利的落实提供理论资源。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文化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本文立足于宪法文本,围绕文化和文化权利两个概念,对公民文化权利进行解读,并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知名学者以及台湾文化公民权给出的文化权内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公民的文化权利是由公民自由从事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和服务,自由创造、生产、消费文化产品及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等多项权利领域共同构成的整体性权利。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文化权利的属性进行分析。本文从文化权利的基本权利性质出发,将自由权和受益权两分法带入文化权利属性的分析过程。文化权利由其宪法上的具体规定来看,同时包含了自由权和受益权双重属性,并且这两种属性之间并不会存在紧张关系。 本文第三部分对文化权利行使的限度以及文化权利表达方式进行了相关探讨。关于文化权利限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公民对应的文化义务和文化权利实现的现实条件方面的内容。关于表达方式,基于区分为目的,本文通过列举文学创作自由与言论自由、庙会活动与集会两组典型表达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判断文化权利与其他表达自由之间界限的关键点。 本文的最后部分,在分析文化权利的内涵、属性和实现的限度条件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国家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担负的消极和积极两方面义务,特别是积极义务方面,不管是法制建设抑或是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的落实,国家保障力度仍显不足。文章借助国家博物馆管理这个微观角度的考察,透视我国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实况,并指明国家在今后应该重点努力的方向。 文化权利是一个结构极为复杂,内容极为丰富的权利体系,它既具有消极自由权性征,又兼有积极的受益权性征,它的充分实现需要公民良善加以行使与国家适时提供帮助的完美结合。现阶段文化权利的发展仍受稀缺的经济资源、先天不足的政治环境以及公民文化意识的觉醒等因素的限制,在追求文化多样性的保持与延续,追求人类文明进步的全球化时代,我们需要依凭文化权利的基础性力量,更加自觉、更加主动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