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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然而,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这些年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凸现,给我国保险业乃至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了威胁。我国保险也监管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依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完善,作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石的监管会计原则需要加快构建,监管水平需要提高。因此本文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出发,以保险监管为主线,联系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分析借鉴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和监管会计原则及运行模式,对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方法及比较分析方法。文章一共分为五章来介绍保险偿付能力相关理论、国外经验的比较分析及作者对研究问题的初步探索成果。
第一章是全文的绪论。本章综述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现状。我国保险公司近年来不断出现偿付能力问题,加剧了保险业风险的积聚。随着我国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逐渐得到了认可和确立,并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实际技术操作方面得到了体现。但我国保险监管仍需更上一层楼,尤其是在相关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空缺。国外相关经验比较成熟,国内研究仍停留在初步探讨层面,实质性建议不多。
第二章是关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保险偿付能力的基本概念、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必要性、我国保险偿付能力及监管现状以及我国现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特殊性、保险业在金融界乃至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现状及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化大环境下面临的种种机遇和挑战决定了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现行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偿付能力监管在信息披露、监管指标体系设计和资本充足性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国外保险监管的两种主流模式,美国式和英国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第三章是关于国外保险会计运行模式的介绍及比较分析。本章介绍了国际现行主要的三种保险会计运行模式,即主辅相成模式、合二为一模式及两者并行模式,并从准则制定成本、报表编制成本、信息使用成本、实际操作运行成本及保险监管成本等几个方面对以上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利弊权衡之中,作者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辅相成模式更为可取。
第四章是关于美国保险会计原则的介绍。本章从保险会计原则的双重性分析入手,对美国保险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监管会计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为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许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外还制定了更加保守和谨慎的监管会计原则。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相比,监管会计在服务对象和目的、侧重点、运用的会计假设、资产的确认标准、对支出的判定、准备金的计算、投资所获资产的计价原则及收入和费用的配比等方面有所不同。监管会计原则通过稳健的估价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设置标准报告格式形成一致的会计信息,以此来实现监管目标。
第五章是关于我国保险监管及相关会计问题的启示。本章主要围绕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完善的建议、我国保险会计运行模式的选择及我国构建保险监管会计原则的探讨三个问题展开。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是静态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也基本上仍停留在静态监管的层面,这远远不能够对偿付能力的未来发展状况做出预测。必须使静态监管指标体系与动态监管方式相配合,在完善静态监管指标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的动态分析和监管才能真正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全面完善。动态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以更好地动态考察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内部经营决策对保险偿付能力的影响,并为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对于我国保险会计运行模式的选择,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我国目前会计职业水平及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和会计实务需要等三方面因素,作者认为,在我国,选择主辅相成模式,制定一套监管会计原则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是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可行性的。从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健全的保险监管会计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监管会计原则是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构建我国保险会计监管原则时,应以一般会计原则为基础,同时增加对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从而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需要。我国可在构建保险监管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在现有保险公司会计报表上增设一套适应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报表体系,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披露,从动态的角度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揭示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在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原则的同时,要注意与监管机关的监管规范相协调,要体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并需要对相关法规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