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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进入电子时代以后,各国在通讯、交通运输以及在人员交流等方面都产生了飞跃发展。与此同时,各国间的贸易无论在区域范围内还是在全球范围内都在迅速地进行一体化进程的演进。这些因素在客观上推动或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随着服务贸易所占国际贸易的比重日渐增大,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新领域。在国际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建构引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激烈争论。服务贸易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的不同利益和立场,使得有关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谈判一直难有突破。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取消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进行所谓的自由贸易,但许多已建立的多边及双边条约中仍然不乏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的身影。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减少WTO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后顾之忧,制定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中国在服务贸易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同样需要紧急保障措施对我国处于弱势的服务贸易行业予以保护。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源自于服务本身的特殊性:服务是一种区别于货物的特殊“商品”,具有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以及质量的可伸缩性等特征。因此,不能完全照搬货物贸易中的保障措施制度的相关规定。虽历经了十年的艰苦谈判,但是各成员方对紧急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至今未能在GATS中确立紧急保障措施机制。本文从GATS的紧急保障措施的概念特征入手,在对紧急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紧急保障措施制度建构的初步构架,同时,对我国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立法的完善和其他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