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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粗放式增长,中国面临严峻的水污染问题,各地纷纷探索行之有效的水环境治理办法,“河长制”应运而生,以地方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对当地水环境全权负责,在水环境治理上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无锡市为治理太湖蓝藻污染创立“河长制”政策,在河湖管理上取得巨大成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随后,东部地区多省市开始试点推行“河长制”,随着该政策在不同地区的推广使用,作为一项没有充分理论论据和实践经验的新生政策,其缺乏“法治规范”、存在“短期效应”和“首长负责制”的弊端等问题开始凸显。什么是“河长制“?“河长制”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试点推行,在西部偏远山区是否可行?基层乡镇一级河长的责任怎样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考核问责能否解决河长动力不足的问题?乡镇河长责任落实是否能根本解决中国水污染问题,实现水质改善吗?重庆市开州区为治理当地水环境在参考借鉴东部地区的基础上,于2014年开始推行“河长制”。截至目前,开州区”河长制“已经推行三年有余,在水环境治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政策推行受阻的情况。 本文选取在西部地区率先试行“河长制”的重庆开州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梳理、实地调研、深度访谈等方法,详细介绍了开州区“河长制”政策的在乡镇基层的实施情况,运用公共政策理论对该地区“河长制”政策经验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该区“河长制”的完善建议。研究结果显示,开州区“河长制”的政策试行取得了重要成果:一是切实改善了水质水环境;二是积累了治理目标明确、落实责任主体、考核机制公平公正、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和落实监督检测等政策经验;同时,也存在政策制定程序缺乏科学性、“河长”权责不对等、责任细化不明确、考核激励性不强、政策所需人力物力资源匮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时有发生、上下游、左右岸治理矛盾突出、缺乏社会监督、“河长”任期短与政策见效时间长的矛盾突出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优化政策设计,保障政策科学合理性、完善考核机制,提升激励性、加大投入,提供政策各方保障、建立评估机制,加强政策纠偏、促进全民参与,改善政策环境等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