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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WTO的建立,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有效履行自己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并放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等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但代之而起的是形形色色的新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即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我国遭遇了一系列的绿色壁垒案件,浙江省出口法国的皮鞋因PNP超标而被退货、山东省的冻鸡肉因农药残留量超标而被日、韩退货、曾经大受欢迎的我国瓷器也因铅含量过高在欧盟市场惨遭退货,如何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使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但我们不应忘记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不仅是出口国,同时也是进口国。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绿色壁垒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困境,更可以从长远达到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目的。 我国有关绿色壁垒的法律规范涉及范围广,层次丰富,虽然相关立法数量众多,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任何立法都需要有正确及符合时代特点的立法指导思想,而我国绿色壁垒的相关立法指导思想陈旧,没有充分重视国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缺乏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总体思考;相关立法还存在立法权限不明,体系庞杂等问题,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缺,在具体操作上,其实施规则更是难以发挥实效;此外,我国虽然已加入WTO,并且将部分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但在绿色壁垒方面仍有与国际规则不接轨的规定。如何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以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明确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立法的首要前提。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贸易的各种环境负效应,其价值取向首先在于保护人类和生态安全以及实质正义,只有真正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并且具有实质正义的绿色壁垒才是正当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绿色壁垒既要保护环境、保证贸易自由,维护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也要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绿色壁垒是国际贸易的产物,理应遵守WTO的原则,但也应结合各国的国情,我国的绿色壁垒要遵循优先保障国民及动植物生命健康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成本内在化原则、适度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绿色壁垒的内容广泛,由各项具体的制度组成,我国有关绿色壁垒的法律规范虽已基本建立,如环境标准制度、卫生检疫制度等,但还存在标准较低、不统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