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中不断增多的专业问题,但因极易出现鉴定人垄断专业事实认定权的现象,所以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弥补鉴定制度的不足和协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专业诉讼活动。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但立法还比较简陋,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实现制度的应然功能。鉴于此,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来研究、完善该制度。
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文章首先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指出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专家具有不同的称谓,并具体阐述、定义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概念;其次,文章介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理论争议,包括诉讼地位争议以及意见效力争议,并对不同观点予以具体阐释;最后,文章具体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功能,明确其对弥补鉴定制度、提升当事人质证能力以及保障法官形成合理心证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域外相关专家制度的考察与研究。文章指出域外相关专家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联系,并分别从主体资质、诉讼地位、意见效力、诉讼程序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辅佐人和技术顾问制度进行了具体介绍。通过对域外相关专家制度的比较评析,总结出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确定其意见证据效力以及赋予其广泛诉讼权利等启示。
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制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文章首先梳理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制发展历程,并将其划分为萌芽阶段、探索阶段与确立和完善阶段;其次,文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称谓不一、适用率低、意见不受重视以及参与诉讼程序混乱等问题;最后,文章对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予以分析,认为是因为专家辅助人资质条件不明确、诉讼地位不清晰、意见性质不恰当、意见采信规则缺失、诉讼程序不健全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不完善等问题造成的。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对策。文章从主体地位、意见效力、诉讼程序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予以全面的完善。具体包括:一是明晰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质和独立诉讼地位;二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并构建相应的证据采信规则;三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启动程序和法庭询问程序;四是赋予专家辅助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五是构建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宣誓制度和收费制度。
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文章首先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指出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专家具有不同的称谓,并具体阐述、定义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概念;其次,文章介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理论争议,包括诉讼地位争议以及意见效力争议,并对不同观点予以具体阐释;最后,文章具体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功能,明确其对弥补鉴定制度、提升当事人质证能力以及保障法官形成合理心证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域外相关专家制度的考察与研究。文章指出域外相关专家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联系,并分别从主体资质、诉讼地位、意见效力、诉讼程序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辅佐人和技术顾问制度进行了具体介绍。通过对域外相关专家制度的比较评析,总结出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确定其意见证据效力以及赋予其广泛诉讼权利等启示。
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制历程及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文章首先梳理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制发展历程,并将其划分为萌芽阶段、探索阶段与确立和完善阶段;其次,文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称谓不一、适用率低、意见不受重视以及参与诉讼程序混乱等问题;最后,文章对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予以分析,认为是因为专家辅助人资质条件不明确、诉讼地位不清晰、意见性质不恰当、意见采信规则缺失、诉讼程序不健全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不完善等问题造成的。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对策。文章从主体地位、意见效力、诉讼程序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予以全面的完善。具体包括:一是明晰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质和独立诉讼地位;二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并构建相应的证据采信规则;三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启动程序和法庭询问程序;四是赋予专家辅助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五是构建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宣誓制度和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