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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运行中,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能否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地发展。在正式法律制度中,解决纠纷的过程分为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和实现两个阶段,在法律上则分别表现为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两种制度。在民事执行制度中,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是两种基本的执行模式。比较而言,理论界多将精力集中于强制执行的研究,而较为轻忽对执行和解的研究。并且,在对执行和解的研究中,多采用的是传统法律理论框架,将民事执行和解简单地界定为纯粹的私法行为;由此构建的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弊端。为消除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这些缺陷和弊端,使其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运用现代经济法的理念、原则、精神、价值、方法来审视、考察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理论重建和制度重构。基于此种理论和实践背景,笔者以“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经济法考察与重构”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 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源于其“纯粹私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定位;而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其应被定位为“公私法融合”的新型法律制度。在这一新兴法律制度下,通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民事执行机关应该而且能够扮演各种消极和积极的角色,发挥各种职能作用,以通过“公私合作”、“公私交融”的新型法律调整机制,促使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实质正义、社会和谐的应然价值。 论文共分为6章。第1章对民事执行和解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为后文的研究和论述建立概念平台。其中,民事执行和解中的所谓“民事”,被界定为经济法理念和视角下的“大民事”,即刑事以外的“事”,包括传统私法意义上的“民事”和一定范围内传统公法意义上的“行政”等。 第2章对民事执行和解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明确了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后文的研究奠定正当性基础。传统法学理论简单地、想当然地认为,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就是“处分权主义”。这不但不能完整地解释民事执行和解何以能够正当地、有价值地存在,而且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误区,即民事执行和解就是权利人自愿或者被迫地单方放弃其权利的制度。经研究后,本文重建了民事执行和解的一般理论:(1)通过对传统法律的权利思维模式局限性的反思,引入了利益思维模式,将比“权利”更为直接、更为具体、涵盖范围更广的“利益”纳入法律考量和调整之中,认为在和解中,不仅是权利与权利的交换,更是权利和法益(合称“法律利益”)及非法律利益之间的相互组合和交换,由此解释了“和解”的必备条件——“相互让步”究竟体现在何处,有力地解释了和解所以能够存在的动力来源;同时得出一个结论,即民事执行的目的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的最大限度实现,更应是当事人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及最大化实现。(2)通过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在民事执行和解中之适用的理论分析,对迟至执行阶段何以还能够存在和解,经判决确认之实体权利及民事执行法所赋予之程序权利能否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以及当事人意志在民事执行和解中应如何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确立了民事执行和解存在的正当性基础。(3)通过建立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实现方案相区分的理论,澄清了民事执行和解何以并不违背判决既判力,以及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来源于判决执行力的派生等理论疑惑,明确了执行和解能够存在的合逻辑性。三个理论分进合击,全面解释了民事执行和解存在的动力来源、正当性及合逻辑性,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和解的一般理论体系。 第3章则在应然意义上分析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价值所在,为后文的研究建立价值参照系。传统法学基于个体权利本位,仅能将民事执行和解的价值局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和平解决、合作关系的维持等微观层面;而经济法则居于社会本位的高度,在认同微观层面价值的基础上,将民事执行和解的价值提升至社会效益、实质正义、社会和谐的宏观层面。 第4章对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进行了梳理,经分析后发现民事执行机关的缺位乃其症结所在,而隐藏其后的理论偏误,则是传统的公私法截然划分理论将其定位为纯粹的私法行为,以奉行意思自治原则为由,完全排斥公权力机关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继而以经济法的公私法关系理论对执行和解进行理论重建,为民事执行机关参与、管理民事执行和解奠定理论基础。经济法将民事执行和解定性为“公私法融合”的新型法律制度,为民事执行机关在其中扮演角色、履行职能提供了理论解说,也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重构搭建了理论框架。 第5章以民事执行机关的角色和职能为路径,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经济法重构。这部分具体分析了民事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确认、履行及纠纷处理等四个阶段中所应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能及其行为边界;并由此构建了民事执行和解的促进引导机制、审查确认机制、协助保障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经济法理论指导下的现代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论文最后(第6章)则从现行民事执行机关的官僚主义、效率低下的现状出发,认为应当在经济法理论的指导下,在民事执行领域(包括执行和解、强制执行两部分)引入竞争机制,使执行机关的职能通过一定的市场化机制得到高效率的实现。这一部分论证了民事执行机关职能市场化的历史和逻辑依据及其对民事执行和解的影响,体现了经济法关注市场、关注竞争、关注价值的本质特征。 论文的结论是,包括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内的整个民事执行制度,不但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名义所确认的权利,更要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价值的最大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民事执行制度不能仅限于存量价值的实现,更要促进价值的创造,即要倡导和创造“增量执行”的制度和机制;不能使执行过程仅仅成为资源耗费的过程,而且应当成为资源节约甚至价值创造的过程。而这一美好的理想,需要检讨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界定为纯粹私法制度的传统法学理论,转而采用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来重新审视民事执行制度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重新界定民事执行机关的角色和职能,在民事执行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为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注入社会效益、实质正义等更高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