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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选题的主题是股东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以司法救济为主要研究范围。在公司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尽管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在司法救济与公司自治之间界限的把握、对法定的既有股东权利给予司法救济的方法和路径、股东权利救济体系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研究。本选题的思路是在研究司法介入公司事务的限度的基础上,对法定的既有股东权及其司法救济进行体系化的研究。 本选题的逻辑结构分为理论论证和制度分析两部分。 本文的理论论证部分在第二章中进行了系统论述,该理论分析部分有两条“主线”贯穿全文:一条主线是股东权利体系的建构。在股东各项权利中,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退股权、派生诉讼提起权、股利分派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解散公司请求权、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提诉权等,普遍被各国规定为法定的既有权利而构建了日益完备的司法救济机制。除这些法定的既有权利外,基于股东的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其他股东利益,与这些股东既有权利之间都具有关联关系。将这些股东利益有条件地上升为法定的既有权利,将有助于对这些股东利益提供更好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股东利益纳入到股东权利体系之中,重构股东权利体系,使股东权利变成“活的”、动态的、可扩展的体系。 第二条主线是司法介入公司事务之界限的把握。一方面,构建股东权利体系,需要司法过程的参与。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过程在功能和理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两者日益融合的趋势,对司法过程的权利生成功能予以更多的关注。在司法过程的参与之下,司法过程的权利生成功能,使得股东权利成为一个“活的”、可扩展的体系。司法过程的权利生成功能是通过判例制度实现的,判例制度不仅使需要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变成一个动态的体系,也使法律本身从“死的”变成“活的”。另一方面,司法对公司事务的参与,与现代强调公司自治的理念发生冲突时,把握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度”,探寻两者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易言之,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基于公平、效率、正义的考量,司法干预的正当性问题得到了认同。 本文的制度分析部分在第三、四、五、六章中进行了系统论述。 第三章是股东的股权确权救济。主要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进行了以实证为主要方法的研究。从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章程记载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公司登记材料的记载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股东名册记载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等五个方面较详尽地论述了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应当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有一定启发。 第四、五、六章分别在对股东权利进行类别化分析的基础上,对股东行使目的性权利的救济、行使手段性权利的救济、以及股东退出的救济展开论述。 关于股东行使目的性权利的救济,主要在第四章中讨论了股利分派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分析了股利分派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考察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则,探讨了法院不干预原则及其例外,对确立我国强制分派股利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于股东行使手段性权利的救济,主要在第五章中分别讨论了股东知情权的救济、股东行使撤销或确认公司瑕疵决议无效请求权的救济、股东行使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救济、股东权救济的特殊手段——派生诉讼等。 其中,股东的知情权是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是股东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本章通过分析股东知情权若干基本范畴以及美国相关判例,提出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有必要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给予适当限制;基于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启发,提出扩张解释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立“公司诉讼督促程序”,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司法救济。 公司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通过分别介绍和比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省思了我国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探讨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应否成为独立的诉讼类型,以及裁量驳回制度是否有引入的必要等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及其司法救济,通过分析新股发行对原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稀释效应”,论证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法理基础,考察了新股认购优先权的立法例及其价值取向,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提起等进行了阐释。 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源于英美衡平法判例的制度作为直接诉讼的一种例外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相对性的一般原理。本章从一则派生诉讼的案例出发,分析了诉讼中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应当在私权领域确立类推适用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以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之新型案件;提出派生诉讼中应当对调解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对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派生诉讼的结果等作出了分析。 关于股东的退出救济,主要在第六章中分别讨论了股东的退股权和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救济。 其中,关于股东退股权部分,在论证了退股制度的法理基础的前提下,考察了美国、日本等国对公司股东退股的立场。股东退股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属于其中的子问题,该子问题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基本理念和规则有密切的联系。研究公司股东退股问题首先要明确,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理念和规则指导下,就会有不同的公司退股制度。股东退股制度,即股权退出机制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密切联系,但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之间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在以公司资本信用为理念的资本制度下,出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股东退股是被绝对禁止的。但是,在资本信用理念日益受到挑战和质疑的今天,股东退股不再是离经叛道的了。股东退股的合理性,已得到许多国家立法的承认,其法律规定也打破了传统的束缚,表现的更加机动和灵活。 最后是关于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在论证司法介入打破公司僵局的理论依据的前提下,介绍了美国的立法例,对“以购买替代解散”的“补救”规则进行了阐释,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及附随的清算义务等进行了分析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