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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和繁荣,催生了电子商贸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上的各类购物网站更是改变了人们生活购物的方式和习惯。至2012年底,我国网购用户已接近2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大幅上升。根据购物网站的不同主体和客体,购物网站可分为B2B网站、B2C网站和C2C网站。而本文研究的C2C网站可以定位为网络中介服务商中的网络平台提供商。由于C2C网站交易具有开放性、超地域性,不法分子遂利用C2C网站经销商标侵权商品,这对网络经济秩序、商标权利人及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带来巨大影响。 在C2C网站商标侵权行为中,C2C网站的提供商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因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其负有对利用其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而从C2C网站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定位上看,有卖方与合营者说、柜台出租者说、居间者说、新型媒体说和新型中介服务提供商说等五种学说。笔者认为,基于C2C网站的功能及我国法律实践,将其定位为新型中介服务提供商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对于C2C网站提供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依据,本文主要参照间接侵权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展开分析。根据间接侵权理论,C2C网站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可以划分为代理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诱引侵权责任。而根据共同侵权理论,C2C网站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的危险行为。C2C网站提供商需根掘不同的行为划分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同的商标侵权责任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豁免规定。 但在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规定中,仅能从零散的条款上寻找法律依据,而难以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笔者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一)将商标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区分开来,确定商标问接侵权的原则:(二)对C2C网站提供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作明确规范;(三)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一步细化C2C网站提供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条件和责任豁免的条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分为四部分:第一章C2C网站及其商标侵权现状;第二章C2C网站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第三章C2C网站提供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条件及责任豁免;第四章我国C2C网站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